(二)工傷職工需轉往自治區外就醫的,由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批準,其往返交通費按長途汽車、火車硬臥及以下標準(不含出租車車票)憑票據報銷;夥食補助按實際住院天數每人每天30元;住院住宿費每人每天不超過200元,最高支付三天,住院期間費用按規定報銷。
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差旅費相關標準調整的,前款規定的相關費用應當及時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和康復費;
(2)住院夥食補貼;
(三)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四)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按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人員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壹)工傷治療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二)五級、六級殘疾職工的月傷殘津貼;
(三)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壹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