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財稅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起草財政、金融、會計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市政府規範性文件草案,制定相關規範性文件,並負責組織實施。(二)制定金融發展規劃、金融改革方案和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分析和預測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各項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經濟調控、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牽頭組織實施全市財源建設工作。(三)承擔市本級財政收支管理責任。負責編制市本級年度預算草案和決算草案並組織實施;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市本級和全市年度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決算;組織制定支出標準和定額,負責審批部門(單位)年度預算和決算;組織實施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完善市對區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四)負責地方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定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相關制度和政策;負責政府資金的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務票據;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相關辦法,管理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五)負責組織制定地方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全市國庫管理工作,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負責政府采購制度的制定和監督管理。(六)根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預算安排,負責全市稅收收入計劃;擬訂有關地方稅收征管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提出稅收政策調整方案;提出減免稅和稅收政策調整的建議。(七)負責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制定需要全市統壹規定的分配標準和相關政策;負責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收支。(八)負責審核匯總全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和決算,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和辦法,收繳市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制定並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按規定管理部分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參與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制度;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九)負責辦理和監督市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和市政府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制定政府投資建設的相關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負責相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的財務管理;負責農業發展管理。(十)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全市財政和社會保障以及就業和醫療費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社會保障基金(資金)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市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十壹)負責依法制定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制度和措施,防範金融風險;統壹管理政府內外債;負責地方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和財務監督。(十二)負責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全國統壹的會計制度;按規定負責全市會計專業技術職稱考試及相關工作;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十三)負責監督檢查財政稅收法律和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十四)承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利和義務,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