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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甘肅省國有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辦法》的通知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統籌省級國有企業職工退休費用,進壹步推進我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社會化,保障退休職工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省域總體規劃應當正確處理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整體利益和局部利益的關系。職工退休費用由國家、企業和職工個人合理負擔。第三條省級統籌在全省範圍內實行統壹的項目統籌、統壹的統籌比例、統壹的會計制度和統壹的資金調劑使用政策。第四條省級統籌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在省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的指導下,由勞動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機構辦理具體業務。第五條中央企業和省屬駐蘭企業由省社會勞動保險局直接協調。第二章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範圍、對象和項目第六條統籌範圍包括: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地方國有企業、中央在甘肅的企業(經國務院批準的鐵路、郵電、電力系統企業除外)、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第七條統籌對象為參加統籌單位的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混合崗位集體職工、19711130以前參加工作的長期臨時工,根據國務院《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國發[1978] 60。第八條統籌項目主要包括:按照國家和省統壹規定應當支付的離退休費、每月離退休生活費、各種生活補貼和物價補貼。退休人員的安置補助費、差旅費、醫療費、喪葬補助費、壹次性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生前生活困難補助費,不實行省級統籌,仍由原單位支付。第三章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和支付第九條定額職工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部分積累”的原則籌集。積累率為企業固定職工工資總額的3%。

省級統籌的收繳比例,按照離退休(職)人員費用總額占固定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按統計口徑),加上離退休(職)人員積累基金、管理費和服務費確定,由省社會勞動保險局每年核定壹次,經省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同意後實施。省級統籌當月至6月底,1994,暫執行以前的征收比例。從1994的7月份開始,按照去年全省平均征收比例進行調整。高於去年全省平均征收比例的,適當下調;低於去年全省平均征收比例的,適當提高。第十條在勞動合同制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統壹從固定職工養老保險基金中征繳之前,根據國務院《關於發布改革勞動制度四項規定的通知》(國發[1986]77號), 省政府《關於印發〈國務院關於改革勞動制度的四項暫行規定〉的實施辦法的通知》(甘〔1986〕206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等單位貫徹執行。 第十壹條職工個人按月工資總額的2%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納入統籌基金,統壹使用。企業應在《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和個人卡片中記錄,在實行新的退休辦法時,將作為計算退休養老金的依據。第十二條職工在工廠退休期間,企業和個人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十三條從1994開始,各地(州、市)社會勞動保險局在每季度最後15日內,將合同制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結余(含滾存基金)的60%、固定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結余(含滾存基金)的40%全額上繳省社會勞動保險局。同時,各地也要按上述比例補繳1994年底前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含滾存基金)。有關銀行應將各地的資金及時匯繳到省社會勞動保險局的“專用基金賬戶”,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結余基金剩余部分由各地(州、市)代管,由省社會勞動保險局統壹調劑使用。第十四條養老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機構委托銀行代為保管,視同每月代扣職工工資。各單位必須按時繳納,不得拒繳。逾期欠繳的,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養老保險基金。緩納費從企業自有資金中支付。企業弄虛作假、少繳、不繳或者拒繳養老保險費的,社會保險機構應當書面責令其補繳。逾期不繳納的,社會保險機構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第十五條離退休(職)人員的離退休(職)費用,由社會保險機構根據統籌項目和標準,按月核定,采取全額收繳和全額撥付的方式結算,按月直接支付或委托銀行支付,暫時有困難的由企業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