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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維修基金的使用方法是什麽?

法律解析:(1)修繕資金劃轉業主大會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修繕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物業管理公司根據修繕、更新、改造項目提出申請方案;沒有物業管理公司的,由相關業主提出申請索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占總建築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分攤,並經討論申請後主張;物業管理公司可安排相關業主實施使用計劃;物業管理公司可負責相關材料,並向當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索要費用;經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銀行向專用賬戶申報已公告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銀行專用賬戶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撥給維修單位。(2)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後申請手續的辦理:物業管理公司提出申請方案,應當包括需要維修、更新改造的項目、成本核算、費用規模、危及房屋安全的突發事件以及其他需要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處置方式;業主大會已經依法通過申請方案;物業管理公司安排申請計劃的實施;物業管理公司持相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申請;業主委員會應當審核批準申請方案,並報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建設主管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作業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業主委員會告知銀行專用賬戶,公布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情況;銀行專用賬戶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撥給維修單位。此外,維修基金由物業內的業主共同籌集,業主按照繳納的份額享有維修基金的所有權,但使用權屬於全體業主,個別業主不得從銀行獲得部分自有維修基金。修繕基金是和詳房結合在壹起的,隨著房屋的存在而存在,也隨著房屋的存在而喪失,不因詳房所有人的變更而改變。當房屋產權變更為新業主時,修繕基金也應由舊業主更名為新業主。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六條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壹)住宅,但由業主共有且不與其他物業* * *使用部位和設施的除外;

(2)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建築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體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建築。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公有住房出售的,出售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

第二十五條下列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壹)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部位、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管道設施的維護和保養費用;

(三)人為損壞住宅部位和設施,當事人要求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承擔住宅部位和設施的維修、養護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