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第壹款修改為:“興建和開發各種水利、水害防治、河道整治工程以及跨河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電纜等建築物和設施,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將工程建設方案報河道主管機關或者省河道主管機關設立的水工程管理單位審批;未經河道主管機關或者省河道主管機關設立的水工程管理單位審查批準,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刪除第二段。
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在堤防兩側修建防護林,必須符合防洪安全的要求。
“河道堤防的保護樹木由河道管理機構組織管理。護岸林木不得隨意砍伐。采伐護堤護岸林木的,應當依法辦理采伐許可手續,並完成規定的更新補植任務。撫育、更新采伐和防汛搶險采伐按照國家規定免征育林基金。”
刪去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第四十壹條修改為:“河道堤防維護經費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的原則,分別由省、市、縣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二、對《安徽省殯葬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第十條修改為:“土葬改革應當在土葬改革區進行。市、縣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利於發展生產建設、節約土地、文明節儉、方便群眾的原則,利用荒山荒地規劃殯葬用地。墓地裏的遺體要埋在地下,不留墳頭。”
第十五條第壹款修改為:“殯儀館、火葬場的建設,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建設公墓,經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農村村民設立公益性公墓,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三、對《安徽省實施〈條例〉辦法》作出修改。
第十條修改為:“設置醫療機構的審批權限劃分如下:
“(壹)縣(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社會資本舉辦的500張床位的二級綜合醫院、二級及以下中醫醫院、二級康復醫院和老年醫院;審批設立醫院、門診部、衛生所(室、站)、醫務室、保健所、療養院(站)、診所等醫療機構。上述醫療機構位於市區的,其設置審批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決定。
“(二)設區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社會資本舉辦的500張床位以上二級綜合醫院、除中醫、康復、老年病以外的二級專科醫院、醫學檢驗、病理診斷、影像診斷等專業服務機構以及政府舉辦的二級綜合性、壹級專科醫療機構的設立和審批。
“(三)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政府舉辦的三級綜合、三級中醫、三級婦幼等三級專科醫療機構、血液透析中心和省級專業服務機構、二級中醫、二級婦幼、二級專科醫療機構以及港澳地區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和獨資醫療機構的設立。”
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有效期,床位100張以下的醫療機構為1年6個月;100床位以上、500床位以下的醫療機構為兩年;501床位以上的醫療機構為兩年零六個月。超過有效期未開工建設的,《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自動失效。”四、對《安徽省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辦法》作出修改。
第十五條修改為:“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處理信息的乙級以上單位或者進行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的單位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管理員,應當參加公安機關組織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知識培訓。”五、對《安徽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第三條修改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市、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市、縣人民政府對所屬部門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刪除第三段。
刪除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三款。
刪除第九條第壹款。
第十條修改為:“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15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這種澄清或修改的內容是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壹條第壹款修改為:“招標人可以根據項目特點決定是否編制標底。”第三款修改為:“建設工程標底在編制過程中應當保密;應當在開標前密封保存,任何人不得泄露。”
刪去第十四條第二款。
第十五條修改為:“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十六條第壹款修改為:“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刪除第二十壹條第二款。
刪去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條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單位和招標單位改為招標人,招標單位改為投標人,中標人改為中標人,招標文件改為招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