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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醫療保險報銷比例

每個結算年度在1000元限額內按比例報銷。

1.在簽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含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線及站、門診部、診所、衛生院)和鄉鎮衛生院就醫:報銷50%。

2.在非簽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鄉鎮等基層醫院就醫的,按40%標準報銷。

3、在區(縣)級、專科醫院:按35%的標準報銷。

4.在市級及以上醫院就醫:30%標準報銷。

其他:

壹是增加退休人員門診個人賬戶金額。

70周歲以下的退休人員將增加80元,由每人每年660元提高到740元;70周歲以上(含70周歲)增加100元,由每人每年730元提高到830元。

第二,提高家庭病床保障水平

每張家庭病床(180天以內)最低起付標準由500元降至400元,超過最低起付標準且符合醫保結算範圍的費用在3000元以內,統籌基金結算比例由80%提高至85%;已申請家庭病床的參保人員,可在180天內按上述規定報銷。

三、將流感疫苗納入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為增強被保險人的預防保健意識,安全有效地預防和減少流感發病,提高易感人群免疫力,將流感疫苗納入醫保基金支付範圍,通過積極防病控制流感疫情,提高被保險人整體健康水平。

四、提高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待遇水平。

(壹)降低城鎮居民住院起付標準。

調整城鎮居民住院起付標準:三級醫院由1000元下調至800元,二級醫院由800元下調至600元,壹級醫院由600元下調至400元。

(二)調整城鎮居民醫保籌資標準。

城鎮居民醫保籌資標準調整為:城鎮居民個人繳費由100元提高到200元,財政補助由250元提高到350元;60年代被裁員工由單位按每人1.500元的標準壹次性繳納給社保經辦機構,不再繳納原單位的門診醫療包幹費;征地維修人員被社保經辦機構按每月20元標準停發,由社保經辦機構直接轉入居民醫保基金;完全喪失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低保、邊緣低保、貧困家庭和重度殘疾居民的醫療保險費由財政承擔。從2007年6月5438+10月1起,遷入蘇州未滿10年且無醫保的城鎮老年居民,可參加城鎮居民醫保,醫保費用由個人全額支付。

(3)增加城鎮居民門診醫療補助。

參保城鎮居民在其選擇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發生的符合醫保結算範圍的門診醫療費用,可享受600元以內50%的補助。

(D)城市居民的門診醫療

城鎮居民門診就醫是雙向選擇。願意承擔居民門診醫療服務的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包括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門診部、診所等,可以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參保居民的區域分布選擇城鎮居民門診醫療服務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並向社會公布其主要服務承諾。參保居民可選擇1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作為其門診定點醫療機構(醫保年度內不作調整)。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與居民簽訂醫療服務協議,社區醫生作為家庭醫生為居民提供基本的門診醫療服務和健康指導。

居民持本人醫保病歷和社會保險卡在選定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醫,可按規定享受補貼;因病需要到定點醫院門診診治時,選定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按照逐級轉診的原則辦理轉診手續。居民在定點醫院發生的轉診費用,由個人在限額內按規定向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現金報銷。

(5)門診醫療費用結算

社保經辦機構對居民在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門診費用實行定額考核結算,考核按照“以收定支、總量控制、結余獎勵、超支分擔”的原則,按月發放、按季考核、年終清算。落戶控制指標為每人每月45元。年終總結算時,未達到控制指標的結余部分,按居民醫保基金實際結算比例的50%獎勵給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居民醫保基金對超過控制指標10%的部分支付50%,對超過控制指標10%的部分不予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