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銀行、證券、期貨、保險、信托等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地方黨委、政府關於地方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決定和決議,監督檢查黨委、政府關於金融工作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引導、鼓勵和支持各類金融機構改革創新和業務拓展,加大對地方經濟和各項事業發展的支持力度。
二是研究分析本地區宏觀金融形勢、國家金融政策和金融運行情況,制定本地區金融和金融業發展的中短期規劃和工作計劃。提出改善金融發展和安全環境的意見和建議,加強對金融業、證券業和保險業的服務,促進地方經濟的協調發展和穩定。
三、積極協助上級政府和監管機構管理或監督地方金融機構。協調、支持和配合上級派駐監管機構對銀行、證券、期貨、保險、信托等金融機構和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管;負責本地區信用體系建設,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健全信用體系和法律制度,監管信用中介機構;監督管理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基金和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機構,指導地方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工作;做好協調和信息交流工作,幫助協調解決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發展中應由地方政府解決的問題。
4.負責組織、協調、規範、整頓和維護本地區金融秩序,防範和化解地方金融風險,推進地方國有金融資產監督管理,維護地方國有金融資產出資人權益;組織協調地方金融資源優化配置,監督檢查地方國有金融資產運營。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制定和協調本地區規範和整頓金融秩序的有關事項,確保地方金融安全、穩健、規範運行。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加強社會信用和金融信用建設,研究建立地方金融安全區的政策措施,促進地方金融安全。
5.負責全區資本市場發展和利用的重大問題,研究制定全區資本市場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措施,協調處理資本市場發展和利用的重大問題,積極協助推進企業改制上市和扶持上市公司,監督資本的資本運作。跟蹤監測本地上市公司的經營業績和經營情況,匯總分析相關統計數據;指導和協調上市公司配股、增發等再融資工作;引導和規範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資產重組、股權交易等行為;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促進地方上市公司發展和結構優化的政策建議。協助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上市公司和擬上市公司進行日常監管。負責組織和指導本地企業在境內外上市;篩選培育擬上市企業,指導企業做好上市準備,協調解決上市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六、研究制定本地區金融業發展的總體規劃。組織和推動金融市場發展,拓寬融資渠道;研究分析全市金融運行和行業發展趨勢,及時提出金融決策參考意見和建議。負責收集當地金融、保險、證券系統的業務報表和業務統計;指導下級地方政府的財政工作。
七、負責地方融資性擔保機構和民間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設立、資格審查、備案、變更、退出等工作。
八、代表地方政府牽頭協調本地區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犯罪工作。
九、承辦上級、黨委和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