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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營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規定的第五章 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

第十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大額醫療保險基金、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要單獨建帳,專項管理,分別核算。

第十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按下列渠道列支:

(壹)黨政機關、群團組織列“經常性支出”的“社會保障費”支出;

(二)事業單位列“事業支出”的“社會保障費”支出(專職從事經營活動的職工列“經費支出”的“社會保障費”支出);

(三)企業在職職工列支“應付福利費”,企業退休人員列支“勞動保險費”;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從收入中列支。

第十七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資金構成。(壹)個人賬戶資金來源包括:

1.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劃入個人賬戶;

2.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壹部分,劃入個人賬戶。以職工本人繳費工資為基數,45歲以下(含45歲)的,按1%劃入;45歲以上的,按2.5%劃入。退休人員以本人月養老金為基數,按6%劃入。

(二)統籌基金。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劃入個人賬戶後的剩余部分為基本醫療統籌基金,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集中管理。

第十八條 大額醫療保險基金由同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集中管理。

第十九條 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按個人繳費工資(退休人員養老金)2%記入個人賬戶,剩余部分列入公務員補助統籌基金,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集中管理。

第二十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壹為參保職工建立個人賬戶,並制發社會保障卡。

第二十壹條 參保職工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為本人所有,只能用於支付本人的門診醫療費用和住院醫療費用中個人自負部分。個人賬戶結余額隨本人工作調動而轉移,可以結轉使用和依法繼承。

第二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銀行計息辦法:當年籌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醫療保險財政專戶的沈澱資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並不低於該檔次利率水平。

第二十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分級管理、計劃(預算)控制、比例調劑的管理辦法,並納入同級財政的醫療保險基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擠占挪用。

第二十四條 各縣區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總量實行計劃控制。每年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向各縣區下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征繳計劃和醫療費用支出計劃。

第二十五條 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調劑制度。各縣區按當年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征繳計劃的15%提取調劑金。當年完成基金征繳計劃而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出現收不抵支時,由市基本醫療保險調劑金予以補助,調劑金不足支付時,動用歷年滾存結余,仍不足支付的,由市縣兩級財政***同承擔;當年未完成基金征繳計劃而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出現收不抵支時,由當地歷年滾存結余彌補,不足彌補的,由同級財政負責補足。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歷年滾存結余是市統籌基金的組成部分。各縣區歷年滾存結余暫時留存縣區,由市縣兩級***同管理,用於“以豐補歉”,自求平衡,將根據市和縣區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適時上繳市財政專戶,由市級醫療經辦機構統籌使用。

第二十六條 有條件的企業(含財政不撥款的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可以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

第二十七條 健全醫療保險基金監督機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應當定期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收支情況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設立由政府有關部門代表、用人單位代表、醫療機構代表、工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的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組織,實行基金超支預警報告制度,加強對醫療保險基金的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定期公布醫療保險費的繳費情況,接受職工監督;職工有權查詢、了解個人賬戶資金情況和醫療保險費籌集、使用、管理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