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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2015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住房建設,提高城市居民生活水平,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和國家、省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歸集、貸款和提取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單位)及其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第四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的歸集、貸款和提取管理。朝陽市市區範圍內的單位及其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業務,由管理中心辦理;縣(市)單位及其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業務,在管理中心縣(市)辦事處辦理。第五條市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履行對住房公積金管理的財政監督和審計監督職責。第二章歸集管理第壹節登記和賬戶設立第六條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持單位設立批準文件或者營業執照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設立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和職工個人賬戶。第七條單位新錄用或者調入職工的,應當自錄用或者調入職工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第八條職工個人信息發生變更的,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明文件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登記。

單位名稱、地址發生變更的,原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第九條單位合並、分立、撤銷、破產或者解散的,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應當自上述情況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註銷登記和轉移或者封存手續。第二節繳存第十條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新錄用和新調入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月工資。職工工資總額的構成按國家有關規定計算。

職工住房公積金最高繳存基數不得超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朝陽市中、省營單位公積金基數可執行其行業標準,執行其行業標準的,需提供相關行業標準。第十壹條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是繳存基數乘以職工本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第十二條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不低於5%;不高於12%。工資由同級財政支付的單位和職工,應當執行統壹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標準。第十三條單位連續兩年虧損,且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上壹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可以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上壹年度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也可以申請降低上壹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第十四條單位持續虧損,且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上壹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40%的。可以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第十五條單位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應當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通過,經管理中心審核並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後實施。

經批準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當在經濟效益好轉後,恢復到規定的繳存比例,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第十六條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自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第十七條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並發放住房公積金儲蓄卡,作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儲蓄卡的發放、信息變更、註銷、掛失和補發。第十八條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結算年度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時間為每年7月。第十九條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第三章貸款管理第二十條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管理中心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委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委托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的自用消費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