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權投資母基金(PE FOFs)即通過對私募股權基金(PE)進行投資,從而對PE投資的項目公司進行間接投資的基金。
PE FOFs和私募基金扮演的角色最大的不同在於,同時扮演了普通合夥人(GP)和有限合夥人(LP)的雙重角色:面對投資者時,FOFs充當GP角色,為投資者管理資金並選擇PE基金進行投資;而當面對創投基金、並購基金和成長基金等PE基金時,FOFs又充當了LP的角色,成為各類PE基金的投資人。 PE FOFs於1975年起源於美國,上世紀90年代,PE資本在美國的大規模興起使PE FOFs迅速擴容。據統計數據顯示,1990年美國市場上僅有16只FOFs,所管理的總資產為14億美元,至1999年年底,FOFs的數量已達到213只,管理總資產達到了480億美元。
同時,PE FOFs投資領域也在逐漸放寬,嘗試參與PE二級市場投資分散風險,逐漸形成了FOF拓寬投資者特殊投資渠道、合理配置資產、利益風險制衡等優點。
近年來,FOFs基金在世界範圍內發展起來,除了美國之外,在歐洲、加拿大等國家也在飛速膨脹,並於上世紀的90年代進入亞洲,起初發展十分緩慢,直至2005年才隨資本市場的迅速發展興起。 為規範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設立的從事非公開交易企業股權投資業務的股權投資企業(含以股權投資企業為投資對象的股權投資母基金)的運作和備案管理,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於2011年11月發布了《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範發展》的通知》(“2864號文”)。
其中特別指出:“投資者人數限制。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投資者為集合資金信托、合夥企業等非法人機構的,應打通核查最終的自然人和法人機構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打通計算投資者總數,但投資者為股權投資母基金的除外。”
根據“非法人機構穿透原則”的要求:即如果壹個基金的合夥人或股東是壹個合夥企業或信托等非法人機構,需要打通該非法人機構,核查其背後的法人或自然人,來計算投資者人數,且該等被打通後的最終投資人亦需滿足單個投資人1000萬元的最低出資要求。非法人機構穿透原則目前唯壹的例外是在發改委備案的“股權投資母基金”。由於國內絕大多數的私募基金無法滿足每個投資者1000萬元的最低出資額要求,因而“股權投資母基金”成為最後的救命稻草。業界有不少人預測,2864號文將使得母基金作為機構投資者在中國迎來飛速發展的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