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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信用社職工社保基金在哪裏交?

農村信用社職工的社會保障基金,應向當地社保局繳納。

農村信用社職工參加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

農村信用社在編正式職工(包括原固定職工和合同制職工)和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人員,從2001起參加當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農村信用社參加當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後,其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統籌項目和待遇標準原則上應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基本統壹;其中,單位繳費比例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農村信用社參加地方基本養老保險後的具體管理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有條件的地方可將農村信用社基本養老保險直接納入省級管理。

農村信用社在參加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前已經退休的,養老保險待遇原則上不變。其中,基礎養老金,屬於勞動保障部門批準的統籌項目,從統籌基金中支付;由社會保險機構出具;統籌項目以外的部分由農村信用社承擔。

農村信用社退休人員未參加當地基本養老保險的,應按照平穩過渡的原則,逐步與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

對系統內已實行養老保險統籌的農村信用社,其為職工建立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應移交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今後,國家統壹調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時,農村信用社職工個人賬戶規模也將相應調整。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要會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農村信用社,在2000年底前對養老保險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審查,並對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進行清算。結余資金全部上交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納入財政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凡違規違紀和挪用的,要限期追回;應該依法處理那些負有責任的人。

尚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農村信用社,其職工從2001 1起按當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參加當地統籌。在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職工建立個人賬戶至2000年底之前,農村信用社職工個人賬戶資金不予補足,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年限不視為繳費年限;但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個人賬戶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對農村信用社退休人員,特別是1998年6月25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發《關於不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的緊急通知》(勞社發明[1998]5號)後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進行了認真審核和清理。不符合退休條件的,由農村信用社自行安置。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後,其基礎養老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農村信用社參加地方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後,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額征繳,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