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人員範圍包括:
1,貧困家庭的孩子。
2.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包括高級技師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畢業生)。
3.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
4.農村地區的農民工。
5、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和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
二、就業補貼資金不得用於下列支出:
1,辦公樓建設支出。
2.宿舍建設支出。
3、購買運輸費。
4、支付職工津貼和補貼等費用。
5、“三公”經費支出。
6.普惠金融的創業擔保貸款(原小額擔保貸款,下同)進行貼息,並補充創業擔保貸款基金的相關費用。
7.支出已安排在部門預算中。
8.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費用。
法律依據:《就業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第四條分為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對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的補貼兩類。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用於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創業補貼、就業見習補貼、求職創業補貼等支出;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用於就業創業服務補貼和高技能人才培訓補貼。同壹項目就業補貼資金補貼在失業保險待遇中重復的,個人和單位不能重復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