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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舊手機電池怎麽處理?

如何處理廢舊手機電池壹直與國家法規有關,即《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規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利用活動,促進資源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發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置活動,是指拆解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從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料或者燃料,通過改變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物理、化學特性,減少或者消除其有害成分,最終將其置於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填埋場的活動,不包括產品維修、翻新以及維修、翻新後作為二手物品再利用的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列入《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及相關活動。

國務院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工業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目錄,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

第四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資源綜合利用和工業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利用的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負責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監督管理。國務院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的管理工作。國務院財政、工商、質監、稅務、海關等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國家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實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處理制度。

第六條國家實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質許可制度。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以下簡稱處理企業)的資質進行審批。

第七條國家設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用於補貼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處理費用。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進口電器電子產品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履行繳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的義務。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應當納入預算管理,其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和工業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

制定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的征收標準和補貼標準,應當充分聽取電器電子產品生產企業、處理企業、相關行業協會和專家的意見。

第八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相關技術標準研究以及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示範、推廣和應用。

第九條不得進口國家禁止進口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