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險人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前壹個月,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憑證、戶口簿、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鄉鎮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養老金,並確認申請享受社會保險提供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符合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員,符合按月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條件的,確認是否延期繳費。那些不選擇延期付款的人。
(2)鄉鎮社會保險辦在5個工作日內將參保人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憑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戶口簿、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報送區縣農保管理機構。
(3)縣級農保機構核實參保人員信息,並按以下程序處理。
1.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應在達到領取年齡的次月辦理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手續,在指定金融機構開立養老保險待遇賬戶,每月15前支付應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
2.達到領取養老金待遇年齡時,不符合每月領取養老金待遇條件,選擇每年繼續繳納保險費的,在達到1周歲後的次月辦理養老金待遇領取手續,在指定金融機構開立養老金待遇賬戶,每月15前支付應領取的養老金待遇。
3.不符合每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且不選擇每年繼續繳納保險費的,通過鄉鎮社會保險事務所向參保人員發放壹次性養老保險待遇。
(4)區縣農保機構應於每月20日前,根據養老保險待遇、退休保險和轉移支付情況,制定下月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使用計劃,並上報區縣財政部門。區縣財政部門根據區縣農保機構制定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使用計劃,於次月5日前撥付資金,確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