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喪葬補助費為統籌地區6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職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因工不能勞動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殘疾職工在帶薪停職期間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
壹級至四級殘疾職工在停薪留職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第(壹)、(二)項規定的待遇。
如果購買社保,單位會配合辦理,壹般在申報後60個工作日內繳納。如果不買社保,公司不配合,可能涉及工傷認定和勞動仲裁,耗時較長,最快3個月,最慢1到2年。
申請工傷保險的條件:
1,參加工傷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
2、工傷行政部門認定(或登記)為工傷,必要時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傷殘等級鑒定。
申請工傷保險的程序:
1,待遇申報。參保單位應向所屬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2.福利的支付。審核通過後,福利直接劃撥到員工社保卡金融區(或銀行賬戶),工亡福利和單位支付的醫療費用劃撥到公司的企業賬戶。
工亡賠償標準
(1)喪葬補貼:
標準: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供養親屬撫恤金:
標準:
1,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壹定比例,發給職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月30%,喪偶老人或孤兒在上述標準基礎上每月增加10%。
3.經批準的受撫養親屬的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
供養親屬的範圍
1.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
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異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申領條件
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死亡職工的配偶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
3.已死亡工人的父母,男性60歲,女性55歲。
4.死亡工人的子女年齡在18歲以下。
5.已經去世的工人的父母,他們的爺爺已經60多歲了,奶奶已經55歲了。
6.已經死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子女、孫子女年齡在18周歲以下。
7.已故員工父母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兄弟姐妹年齡在18周歲以下。
(四)停止享受養老待遇。
1,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就業或參軍。
3.已故員工的配偶再婚。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
5.死了。
確定職工是否有資格享受供養的時間:職工因工死亡的,其供養親屬享受養老待遇的資格按照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確定。工傷死亡賠償多長時間能出來,要看工傷死亡認定的流程,用人單位的配合,待遇的申報,待遇的分配。具體時間法律沒有規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9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和康復費;
(2)住院夥食補貼;
(三)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四)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按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人員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因工死亡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