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次性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因工致殘職工的傷殘等級支付;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不支付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會先行支付,再由用人單位償還。傷殘等級分為壹至十級,壹次性傷殘補助金的具體數額按照有關規定確定。職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被認定為工傷,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相應的傷殘待遇。
工傷保險待遇項目:
1.工傷醫療:包括工傷醫療期間的醫療費、康復費和必要的交通費;
2.工傷康復治療:涉及職業康復服務,如理療、職業技能培訓等;
3.工傷津貼:工傷醫療期內按照壹定比例支付的生活費津貼;
4.傷殘津貼:根據傷殘等級對因工傷致殘的職工發放的長期生活補貼;
5.壹次性殘疾就業補貼:對殘疾職工的壹次性就業補貼;
6.供養親屬撫恤金: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親屬可以獲得的撫恤金;
7.喪葬補助金:因工死亡職工的喪葬補助金;
8.預防工傷和職業病:用於改善勞動環境,預防工傷和職業病的發生。
綜上,壹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職工傷殘等級支付。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再由用人單位償還。傷殘等級分為壹至十級,壹次性傷殘津貼的具體數額按有關規定確定。職工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被認定為工傷後,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相應的傷殘待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六條
因工致殘的職工被鑒定為五級或者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壹)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是:本人工資五級傷殘18個月,六級傷殘16個月;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如果難以安排工作,雇主將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由用人單位為其繳納按規定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補足差額。經職工本人提議,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