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勞動保險待遇的領取和儲存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第七條本條例規定的勞動保險費用,全部由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行政或用人單位負擔,壹部分由企業行政或用人單位直接支付,另壹部分由企業行政或用人單位支付,交工會組織處理。
第8條事業依本條例辦理勞工保險者,其行政方面或雇主應每月繳納各事業全體職工工資總額之百分之三作為勞工保險金。此項勞動保險費不得從職工工資中扣除,也不得單獨向職工征收。
第九條:
壹、企業行政或管理人員,應根據上月工資總額計算,在每月1日至10日的期限內,壹次到中華全國總工會指定的領取勞保金處,繳納當月勞保金。
b、實行勞動保險後的頭兩個月,企業行政或用人單位按月繳納的勞動保險費,全部存入中華全國總工會,作為舉辦集體勞動保險事業的總勞動保險基金。自實施第三個月起,每月勞動保險費的30%存入中華全國總工會,作為壹般勞動保險基金;70%存入企業工會基層委員會,作為勞動保險基金,用於支付按本條例規定應支付給職工的退休金、補貼和救濟金。
第十條企業行政或管理逾期不繳或欠繳勞動保險費時,應按日加收未繳部分1%的滯納金。如在20天內仍未支付,對於國有、地方國有、公私合營和合作社經營的企業,工會基層委員會應通知當地國家銀行從其資金中扣繳;對私營企業,工會基層委員會應向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機關報告,並追究企業管理層的責任。
第十壹條中華全國總工會委托中國人民銀行保管勞動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