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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岡石窟保護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雲岡石窟的保護和管理,促進雲岡石窟文化研究,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雲岡石窟的保護、利用和管理以及在雲岡石窟保護範圍內遊覽、考察或者進行其他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雲岡石窟保護,應當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壹、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正確處理文物保護與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的關系,確保雲岡石窟安全及其人文景觀和自然生態的協調性。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雲岡石窟保護工作的領導,將雲岡石窟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強化保護機構和人才隊伍建設。第五條 市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對雲岡石窟及其附屬文物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雲岡石窟保護管理機構負責雲岡石窟及其附屬文物的安全保衛、修繕保養、科學研究、陳列展示、價值傳播、文化旅遊等日常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財政、國土資源、煤炭、林業、水務、公安、工商、安監、住房和城鄉建設、旅遊等有關部門以及雲岡石窟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雲岡石窟及其人文景觀、自然生態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第六條 鼓勵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雲岡石窟保護社會基金。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以捐贈、資助,提供服務或者提出建議等方式參與雲岡石窟的保護。第二章 保護管理第七條 雲岡石窟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雲岡石窟保護總體規劃》制定年度保護計劃並組織實施,同時報省、市文物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 雲岡石窟保護範圍為以雲岡石窟為中心,由內向外劃分為保護區、建設控制地帶和環境協調區。第九條 雲岡石窟保護區包括地上保護區和地下保護區;地上保護區分為重點保護區和壹般保護區。

地上保護區:東至雲岡石窟遺產監測中心東側,南至十裏河南岸堤壩,西至西灣(含魯班窯),北至雲岡變電站。其中,重點保護區為清代戲臺北緣現狀道路以北的全部石窟區域,重點保護區以外的區域為壹般保護區。

地下保護區:以雲岡石窟崖上明代城堡東北角為基點,向東壹千二百三十米,向南九百米,向西九百六十米,向北六百六十米,依此基線各向外取七十度塌陷角向下延伸三百米的範圍。第十條 雲岡石窟建設控制地帶:東至西梁中脊,南、西南至晉華宮礦鐵路,北至魯班窯石窟北側--雲岡變電站連線。第十壹條 雲岡石窟環境協調區:東至小站建成區西界,西至焦山石窟以西約壹點五公裏的十裏河支流,南、北以十裏河兩岸丘陵岡頂的第壹層山脊連線為界。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保護範圍內設置世界文化遺產、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等保護標誌和保護範圍界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拆除、損毀。第十三條 雲岡石窟環境協調區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有環境汙染的企業,不得建設光伏發電站、風力發電站等與雲岡石窟不相協調的建築物。

在雲岡石窟環境協調區砍伐林木,應當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後實施。第十四條 對在環境協調區內有礙歷史文化遺跡保護、利用的建築、墓地等,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實施拆遷、遷移。

環境協調區內現有的工業建築遺址、古民居等歷史遺存,未經當地政府審批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隨意拆除或者自行修建。第十五條 建設控制地帶內,除遵循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之外,還禁止下列活動:

(壹)建設工礦企業、擴張工礦用地和居民用地、新增居民區;

(二)開山、采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三)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四)燃放煙花爆竹,焚燒稭稈、草木、垃圾;

(五)亂扔垃圾或者排放未經處理的工業廢水和生活汙水;

(六)放飛孔明燈或者無人飛機;

(七)其他可能影響雲岡石窟安全以及破壞人文景觀和自然生態的活動。第十六條 雲岡石窟保護區內,除遵循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之外,還禁止下列活動:

(壹)翻拓雲岡石窟雕刻品;

(二)觸摸、刻劃、塗汙、攀爬文物及其保護設施;

(三)攜帶寵物進入景區;

(四)在景區內吸煙或者在非指定地點燃放佛香;

(五)損壞水電氣、通信和避雷、消防、安防等設施設備;

(六)在重點保護洞窟內采用閃光拍攝;

(七)其他損毀文物或者破壞景觀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