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 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是本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主管機關,其職責是:
(壹)編制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事業發展規劃;
(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統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三)對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
(四)每年向社會公告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情況;
(五)其他應當由主管機關履行的職責。
市、縣、自治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照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基本養老保險業務工作,履行如下職責:
(壹)負責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管理參保人基本養老保險檔案;
(二)負責受理繳費申報、核定繳費數額,確定繳費人數,按月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提供應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數額信息;
(三)負責按照規定核定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基本養老金;
(四)編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年度預決算,進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支出統計、分析和上報;
(五)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委托,對參保單位和參保個人的參保繳費行為進行調查和檢查。發現參保單位和參保個人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處理;
(六)提供有關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咨詢及其必要服務;
(七)負責辦理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基本養老保險事項。
第三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從業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檔案,發給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冊,至少每年向繳費的從業人員免費寄送壹次個人權益記錄單。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建立和保存繳費記錄。
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退休人員有權查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賬戶和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提供服務。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的從業人員公布本單位全年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從業人員和本單位工會的監督。
第四十壹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有權核查用人單位的從業人員名冊、工資發放表、財務會計賬冊等有關資料;必要時,可以提請審計等部門予以配合。參與核查的機關或者部門必須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
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從業人員名冊、工資發放表、財務會計賬冊等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謊報、瞞報或者隱匿。
第四十二條 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和工會有關組織應當依法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收、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依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情況的監督。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年度收支情況應當接受社會監督,經審計部門審計後,次年6月30日前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有權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提供有關基本養老保險咨詢及其他服務;有權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有權就與本人有關的基本養老保險爭議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勞動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管理及基本養老金發放中的違法行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四十五條 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人員經費、辦公經費和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委托金融機構發放基本養老金費用等專項經費列入預算,由財政部門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