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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提及基金評價機構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提及基金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基金評估結果引用的有關規範。並應當列出基金評估機構名稱和評估日期。

1.基金宣傳推廣資料,是指為宣傳基金而向公眾發布、發布、供公眾普遍獲取的書面、電子或者其他媒介信息。

2.基金推廣資料包括:

⑴公開發表的材料;

⑵在非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發布的與基金銷售有關的單張、手冊、信件、傳真、公告等面向公眾的宣傳資料;

⑶海報和戶外廣告;

⑷電視、電影、廣播、互聯網資料、公***網站鏈接廣告、短信等視聽傳播資料;

⑸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3.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宣傳推廣材料由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經理和首席檢查員提前檢查,並出具合規意見,自發布或者公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主要經營活動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4.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的基金宣傳推廣材料應當由負責基金銷售業務和基金銷售機構合規情況的高級管理人員提前檢查,並出具合規意見,自發布或者公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工商登記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5.制作基金宣傳推廣資料的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對其內容負責,保證內容的合規性,並保證向社會發放和發布的資料與歸檔的資料壹致。 基金宣傳推廣材料必須真實、準確,與基金合同、基金招股說明書相符, 基金推廣資料可公布該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過往業績,但基金合約生效時間不足6個月者除外。

6.基金業績數據由基金托管人審核或從基金定期報告中提取。 在基金宣傳資料中公布基金過往業績的,應明確說明基金過往業績不能預測其未來業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不構成基金業績的保證。 基金推廣資料比較不同基金業績、可比資料來源、統計方法和比較期間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