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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墻體材料改革專項基金返退和使用辦法

第壹條 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建材局、建設部、農業部、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加快墻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能建築意見的通知》(國發[1992]66號),結合《成都市限制實心粘土磚生產和使用、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若幹規定》和我市實施墻體材料改革和改善建築功能系統工程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型墻體材料,是指滿足工程質量要求並符合改善建築功能目的的非粘土制品、空心制品、利廢制品。第三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和拆除重建的房屋建築工程,設計和建設單位應當優先采用新型墻體材料,嚴格限制實心粘土磚的使用。凡設計圖紙已明確采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工程項目,建築施工單位必須按圖紙施工,使用符合國家或地方產品質量標準的新型墻體材料。

(壹)框架結構建築工程的填充墻、隔斷墻,禁止使用實心磚。

(二)磚混結構的房屋建築工程,大力推廣作用空心磚、混凝土空心小砌塊等新型墻體材料。第四條 新建、擴建和拆除重建的房屋建築工程,建設單位應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按建築面積交納墻體材料改革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墻改基金)。城市規劃區每平方米10元,區(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城鎮;建制鎮和各類經濟開發區每平方米8元,鄉集鎮每平方米4元。個人修建住宅,免交墻改基金。

收取墻改基金,壹律使用市財政局統壹監制的成都市墻體材料改革專項基金專用收據。在工程完工後憑此收據向公用事業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供水事宜。第五條 對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房屋建築工程,建設單位可按下列規定申請返退墻改基金:

(壹)交納了墻改基金的房屋建築工程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比例達到墻體材料總使用量40%以上;

(二)根據該房屋建築工程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數量,按比例返退墻改基金。第六條 符合返退墻改基金條件的房屋建築工程,建設單位應在工程完工後兩個月內,持墻改基金專用收據、工程決算書、建築工程墻體質量檢驗評定表(砌體分項工程)、建築設計說明,到市或區(市)縣墻改辦辦理墻改基金返退手續。返退的墻改基金應沖抵工程款。第七條 墻改基金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墻改基金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主要用於新型墻體材料的科研、推廣應用、墻體材料生產企業的技術改造,部分用於獎勵實施成都市墻體材料改革和改善建築功能系統工程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具體使用和獎勵辦法仍按市財政局、市墻改辦的有關規定執行。市財政局、審計局要加強對墻改基金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第八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市墻改辦負責組織實施。第九條 本辦法自壹九九四年七月壹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