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上講,房屋過戶遺留的欠款問題,應該與購房者無關。因為合同是相對的,合同是兩者之間的問題,不能涉及第三方。
由於原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的服務合同不涉及後續的買受人,新業主沒有繳納物業費的義務。
在維權過程中,需要註意收集相關證據,證明未交物業費應由原業主承擔,如中介的證言、與原業主的聊天記錄等。
其次,根據《合同法》第107條、第112條的相關規定,可以要求原業主繼續向物業公司支付物業費,並賠償您因其拖欠物業費而造成的損失;如果妳還有中介公司擔保物業費的相關證據,也可以要求中介公司支付物業費。
最後,由於未交物業費數額不是很大,建議雙方積極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依法維權。
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在期限屆滿前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四十壹條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移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繳納。
擴展數據:
因為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買賣雙方通常會忽略物業管理費和水電費的結算。為了避免這類糾紛,在購買二手房時,除了要保證房屋質量外,首先要弄清楚原房主是否拖欠。
為了避免糾紛,如果原業主還有未結清的欠款,最好在結算後通知買家付款,以免交易後期給他帶來不便。另外,為了核實責任方,雙方可以在收據或者合同中寫清楚。
第壹,維修基金的結算和更名。交房時,賣方可能會遇到維修基金未交或部分維修基金已用的情況。因為買賣合同中的約定並不明確,所以賣方可以認為維修基金是“贈送”的,未交部分或者不足部分當然由買方自己支付。
買受人也可以認為出賣人應該全款付清後再將維修基金移到買受人名下。因此,在簽訂合同時,交易雙方應明確維修基金的結算金額。
其次是水、電、煤、電話、物業管理費等生活費用的結算手續。這種糾紛在房屋買賣中經常發生。由於雙方疏忽,交房時日常生活費沒有結清。當買家搬進來收到上述賬單時,才發現賣家欠了很多費用。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物業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