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訴訟過程中,被告的銀行賬戶是由原告提供的,司法機關可以查詢其提供的賬號並申請使用。
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可以並處罰款:
1,有關單位拒絕或者阻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2、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拒絕協助查詢、查封、凍結、轉移、變價財產的;
3.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押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相關產權證書過戶手續、移交相關票證或者其他財產的;
4、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可以對有規定行為之壹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仍不履行救助義務的,可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給予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從相關單位。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要的生活費應當保留。
人民法院扣繳、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必須由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