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法律法規規章,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落實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促進入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全市促進就業工作,貫徹執行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就業創業服務體系。
落實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落實就業援助制度,牽頭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
(四)統籌推進建立覆蓋全市城鄉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貫徹實施養老保險全國統籌辦法和全國統壹的養老、失業、工傷保險關系轉續辦法。貫徹執行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組織落實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落實相關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劃並建立全市統壹的社會保險公***服務平臺。
(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統籌落實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有關制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商協調機制,貫徹執行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實施辦法,貫徹執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協調處理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信訪事項。
(七)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貫徹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繼續教育和博士後管理等政策,組織開展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國家、省吸引留學人員創新創業相關政策。組織擬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積極落實職業資格制度,健全職業技能多元化評價政策。做好人才服務工作,構建全市人才服務體系。
(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規範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公開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綜合管理工作,落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
(九)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實施國家表彰獎勵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表彰獎勵制度辦法,綜合管理全市表彰獎勵工作,承擔全市評比達標表彰工作,根據授權承辦以市委、市政府名義開展的市級表彰獎勵活動。承辦市委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行政職務任免事宜。
(十)會同有關部門落實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決定、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落實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十壹)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1]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壹條 為了規範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