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石鵬飛2006年5月27日
第壹部分是中國風力發電的現狀和鼓勵政策。
中國的並網風力發電技術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試驗和示範。經過十幾年的努力,正逐漸轉向規模化發展。截至1996年底,中國風能資源豐富的9個省(自治區)已建成16風電場,安裝單機容量30-600千瓦的風力發電機組225臺,總裝機容量從1990年的4000千瓦增加到57000千瓦,1996新增風電。1997預計完成風電裝機110000千瓦,面臨大發展。
近年來,新能源發電得到了國家的積極鼓勵和支持。電力法明確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發電。“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批準的中國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也提出了“積極發展風能、海洋能、地熱能等新能源發電”。為了支持風力發電,電力部制定了《風電場並網運行管理規定》,明確了風電並網和電價確定的原則。壹些地方政府部門也出臺了壹些風電優惠政策,對風電發展起到了很好的促進作用。現將近年來制定的相關政策總結如下,供各單位在工作中貫徹執行,並作為爭取地方政策的參考。
1.電力部頒布的《風電場並網運行管理規定》1。風力發電所得稅按項目計算,十年還款期前三年返還企業,第四年至第五年返還70%,最後五年返還50%。
2.風電企業按6%繳納增值稅,按照高新規定,前三年地方留成的25%增值稅全部返還給企業。
3.風力發電用地按每臺風機實際占地面積征收耕地占用稅,並按規定辦理用地審批手續,以劃撥方式提供建設用地。
4.內蒙古自治區也對風電項目給予了壹定的優惠。
1.對內蒙古自治區外吸引外資的合資項目(外資比例大於等於30%),免征企業所得稅五年。
2.對於已經投產的風電項目。內蒙古物價局核定上網電價0.713元/千瓦時(含稅)。
3.按風機基礎占地面積計算征地費,按能源項目給予壹定優惠。
此外,在國內風電場所在地區,上網電價的核算壹般采用還本付息的政策,風電場所需征地費用按每臺風機基礎占用面積計算。
第二部分介紹了國外風力發電的情況及其鼓勵政策。
壹.前言
風能是近期最有希望的可再生能源。許多國家制定了開發和利用風能的發展計劃,促進新技術的研究和鼓勵市場開發。本文根據國際能源署(IEA,1995)的年度報告和英國、丹麥專業風能咨詢公司的資料,壹般先描述國外風力發電的進展情況,再由各國單獨介紹,重點介紹鼓勵風電發展的政策,以供參考。
二、總結
據IEA統計,1995年全球風電裝機容量達到490萬千瓦(見表2-1),發電量80億千瓦時,比1994年的350萬千瓦增加了140萬千瓦。其中德國當年裝機容量最大,約為50萬千瓦,其次是印度,約為43萬千瓦。這反映出當前國際上對新增發電能力的需求可以分為兩個截然不同的類別:壹類是來自環境保護的壓力,要求提供更清潔的發電方式,美國、德國和北歐的傳統風電市場就屬於這壹類,另壹類是經濟增長對新增發電能力的需求,如印度和南美不斷崛起的風電市場。
1.風電場並入電網後,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電網調度管理規定。
2.電力工業部負責風電場規劃、建設、管理和運行的歸口管理、監督、指導和協調服務。
3。各級電力部門要積極協助本地區做好風電場建設規劃、可行性研究、風資源詳查等前期工作,並負責風電場並網的設計審查和協調工作。
4.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風電場建設單位應積極爭取電網管理部門和調度機構的支持,並簽訂並網協議。電網管理部門要允許風電場就近接入電網,購買全部上網電量。
5.風電場容量與電網統壹調度的比例原則上由穩定運行下的電能質量、最小線損和狀態穩定性等因素決定。當風電場容量占電網統壹調度容量的5%以下時,壹般不需要安裝控制設備;超過5%時,應與電網調度機構協商解決。
6.風電場上網電價按照發電成本加還本付息和合理利潤的原則確定,兼顧用戶承受能力,價格之外征收增值稅。高於電網平均電價的,差價均攤,由全網承擔,電力公司購買。
7.風電場運行單位應繪制風速頻率曲線和風向頻率玫瑰圖,編制月平均風速變化曲線和年平均風速日(0-24小時)變化曲線,並根據各機組輸出功率曲線,結合年度檢修計劃,編制年、月(季)、日預測發電計劃和次日風速、發電預測,報電網管理部門和調度部門審批。
8.風電場必須建立完善的自動化監控系統,以保證電網的安全經濟運行。其功能包括數據采集和處理、監測和記錄以及自動控制。
尚未收到1996的lEA統計數據。根據丹麥出版物《風電月刊》>:根據1997年6月刊統計欄目,預計1996年末裝機容量約為584萬千瓦(見表2-2),當年裝機容量約為100萬千瓦。德國和印度仍然領先,丹麥和荷蘭由於放松了土地使用規劃限制而取得了很大進展,而英國由於相關的激勵政策而開始實施。作為新的重要風電市場,盡管美國的總裝機容量仍居首位,但由於電力行業的重組和80年代初安裝的大量機組的拆除,其容量有所下降。風能月報1995裝機容量統計與lEA略有出入,僅供參考。
許多國家的政府都制定了風電的規劃目標(見表2-3)。但這些指標都不是很確定。所有發達國家的市場都受到政治限制和環境組織的影響,其增長速度不受技術或生產設施的限制。
lEA風能執委會有16個成員國,分別來自北美、歐洲、大洋洲和日本,每年向LEA提交年度國家風能報告,基本反映了發達國家風電的進展。65,438+0995的主要內容總結如下。
已建成風電場的發電性能
由於商業敏感性,關於風電場發電性能的信息很少。大多數商業風電場報告稱,機組運行的可用性超過95%。運行經驗,壹般來說,安裝的風力發電機性能良好,不存在運行困難。只反映了兩個問題,壹個是雷擊。第二種是冷凍。也沒有反映出並入電網的任何重要問題。只有德國提出在人煙稀少的地區並入電網,可能存在潛在的局限性。然而,希臘和西班牙的報告都提到了高比例風力發電並入弱電網的積極影響。特別是西班牙的加勒比海島的風力發電在電網中的比例高達30%。
經濟
在過去的15年中,風力渦輪機的工廠成本穩步下降,但在1995和1994之間幾乎沒有變化。1995出廠價780-1205美元/kW不等,平均約1000美元。
1995風電場項目成本保持穩定或略有上升,每千瓦裝機容量從1126到1570美元不等,平均約為1350美元。費用變化的原因是通往風電場的道路和並網輸送項目的費用增加。裝機容量超過65438+百萬千瓦的國家,風力發電成本為每千瓦時0.04至011美元。成本的變化主要受所有項目的規模、成本和發電量的影響,而後者取決於風電場的風資源。
為了滿足商用市場的需求,500 kW和600 kW機組已經投放市場,大於1000 kW的商用樣機已經過測試。較小的單位繼續采用新技術進行持續改進,通常通過價值工程使其重量更輕,成本更具競爭力。
隨著風力發電機銷量的增長,零部件制造商的市場更加繁榮。本地制造的零件在壹些國家很受歡迎。尤其是1995,又出現了壹批刀片廠商。各國政府資助的研究、開發和示範項目都有政府資助的項目,有的是中央政府通過有關部門資助,有的是國有公司投資管理。1995預算中直接投入研究、開發和演示的資金,不包括鼓勵電價、減稅等間接支持措施,從不到1萬美元(希臘、芬蘭、加拿大、挪威)到1萬~ 1.5萬美元(荷蘭、西班牙、丹麥、日本)歐洲的研究、開發和演示的資金比上面提到的要多,因為歐盟根據各成員國的要求提供了壹些更多的資金。除了德國和美國,其他國家的資助水平也是壹樣的1994。
與24年相比變化不大。會員國報告中提到的主要優先領域基本上可以分為兩類。壹類與國家項目有關,如可用風力資源和風力渦輪機選址。另壹個是技術發展本身。國家主題:
1.風資源評估(風測量和模擬)
規劃許可(風力渦輪機選址)
環境影響(噪音、景觀幹擾)
電力系統(電網連接、電力質量)
壹個標準和評價
技術發展
高效率(空氣動力學性能,變速運行)
好的)
降低成本(價值工程、組件開發)
先進風力渦輪機的發展(新概念)
安全(結構載荷)
壹般來說,國家項目由政府部門主導,而技術開發是政府和行業合作,部分資金由企業投入。
1995風電機組技術的發展趨勢是重量更輕、結構更靈活、直驅發電機(無齒輪箱)、變速運行。荷蘭開發了壹個靈活的風力渦輪機測試原型。單機容量更大的機組還在開發中。
對開發海上風電場感興趣的國家壹方面是陸地上缺乏合適的風電場(意大利、瑞典),另壹方面是陸地上的開發會因為人口密度高而幹擾環境(丹麥、荷蘭、英國)。丹麥已經有兩個海上風力發電場,容量為5000千瓦。荷蘭在海上安裝了4臺500千瓦機組,在196安裝了19600千瓦機組,在瑞典安裝了1250千瓦示範機組,在196安裝了196000千瓦機組。盡管英國在過去的10年裏壹直從事研究,但它決定保持觀望。
國際合作
在歐洲,通過許多JOULE和' FHERMIE項目加強了多邊合作,部分資金由歐盟提供。美國與壹些國家簽署了雙邊協議,尋求建立海外貿易關系。大多數國家都在積極與潛在市場巨大的國家和地區合作,如印度、中國和南美。
市場發展的主要障礙是使用廉價燃料的常規發電的低成本和冗余裝機容量,這使得進入公開市場競爭的風力發電在經濟上沒有吸引力。實行獎勵購買價格的國家市場開發率的主要障礙是難以獲得土地使用規劃的許可,特別是那些可能幹擾環境景觀的地方。只有德國提到,納入電網可能受到容量的限制。
刺激市場的政策和措施
刺激市場的措施主要包括投資補貼、稅收減免和鼓勵電價。趨勢是鼓勵電價,取消直接投資補貼。激勵電價壹般與全國電價相關,英國除外。該合同是通過投標價最低的投標獲得的。下面將介紹各國執行優惠政策的具體情況。
美利堅合眾國
美國曾經是世界上主要的風電市場,但近年來讓位於歐洲,或者說現在讓給了發展中國家。1985之前的減稅法時代的戲劇性增長被稱為“風震”,現在已經消失,似乎不太可能重演。美國電力行業目前正處於去監管化和重組的過程中,任何快速擴大風電市場的可能性都將被推遲,直到這些重大的結構性問題得到解決。
1985之前,由於政府的減稅優惠政策,裝機容量快速增長,達到100多萬千瓦,之後增長緩慢。近年來,由於前期安裝的大量低效率風機被拆除,裝機容量很難統計,有很多不同的統計。以1995結尾為例,國際能源局為177萬千瓦。Awea估計1996年新安裝的機組只有10000千瓦。主要原因是美國常規發電成本很低,發電裝機容量飽和,政府鼓勵政策乏力。
鼓勵政策。
20世紀80年代初,法律規定電力公司必須購買可再生能源產生的電力,並以固定的優惠價格購買若幹年。1985結束前,聯邦政府減稅25%,加州政府減稅25%。目前聯邦政府規定可再生能源的產品稅每L度電減免1.5美分。有些州規定,電力結構中必須有壹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可以免征房產稅和銷售稅。
德國
90年代初出臺了非常優惠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政策,風電裝機容量迅速增長,從80年代末的1.5萬千瓦,到1.994年末的63.2萬千瓦,到1.995年末的3655臺,再到1.36萬千瓦和65438+。
德國建立了全面的可再生能源支持政策體系。包括:
1.1991年《供電法》規定,電力公司應購買可再生能源產生的全部電力,標準上網電價為平均銷售電價的90%,即0.16 DM/kWh(相當於10.2美分),而常規電廠的上網電價為0.65438+。
2.政府通過R&D部的250兆瓦計劃向業主支付每千瓦時0.5%的費用。06標誌生產補貼,但此補貼已在1996中取消。
3.開發商可以向地方政府申請總投資20%-45%的投資補貼。
4.經濟部下屬的德國政策銀行可以為銷售額在5億馬克以下的中小型風電場提供高達總投資80%的融資。
5.為個人投資風電建立更好的機制。
發展風力發電的主要政府職能已經從研究和技術部門轉移到經濟部門。德國支持風電的激勵制度取得了巨大成功,政府的規劃目標也很快實現。但是現在出現了壹些發展中的問題?電力公司對風機的特性提出了壹些嚴格的要求。而在壹些偏遠的風能豐富地區,項目的實施受到電網容量小的阻礙。雖然存在壹些問題,但德國風力發電的發展仍有潛力。
丹麥
丹麥是世界上成功支持風力發電發展的國家之壹。其主要特點是政府支持可再生能源的長期目標明確,融資渠道多元化。由於稅率低,投資風電非常普遍,投資者和銀行對風電的投資回報都很有信心。80年代末90年代初,年裝機容量7萬千瓦左右,1.250臺,1.986年8萬千瓦。1995年末,有3893臺63萬千瓦。其中私營單位3245臺42.5萬千瓦,電力公司648臺20.5萬千瓦。只有四分之壹的機組安裝在擁有至少5臺機組的風電場。1995年新增199臺,9.8萬千瓦,其中電力公司安裝133臺,6.7萬千瓦。1995風電裝機容量占全國發電總裝機容量的6.3%。1995年風電年產量為11.8億千瓦時,占全國年用電量的3.7%。預計2000年裝機容量將達到90萬千瓦。1979年政府給風電30%的投資補貼,但是隨著它的發展,這個補貼從1989開始就不復存在了。1985年,政府與丹麥電力聯合會簽訂購電協議,規定國有電力公司必須購買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全部電力,並保證電價為平均銷售電價的85%。此外,非電力公司的業主可以獲得退還的二氧化碳稅和能源稅(包括能源稅的增值稅)。風電電價構成見表2-4。當電力公司是業主時,只能得到二氧化碳稅的退還。
夏2-4非電力公司風電電價構成
┏━━━━━━━━━━━━┳━━━━━━━━━━━━┓
電價的┃因素┃價格(丹麥克朗/千瓦時)┃
┣━━━━━━━━━━━━╋━━━━━━━━━━━━┫
┃商店價格的85%┃o . 38┃
┣━━━━━━━━━━━━╋━━━━━━━━━━━━┫
tax┃o.17┃┃能源公司
┣━━━━━━━━━━━━╋━━━━━━━━━━━━┫
┃二氧化碳稅┃ 0.10┃
┣━━━━━━━━━━━━╋━━━━━━━━━━━━┫
能源稅增值稅(25%) O.04
┣━━━━━━━━━━━━╋━━━━━━━━━━━━┫
┃┃0.69┃道達爾
┗━━━━━━━━━━━━┻━━━━━━━━━━━━┛
這樣,風電的電價從0.38丹麥克朗/千瓦時提高到0.69丹麥克朗/千瓦時。
電力公司是發展風電的主力軍。對於其他業主,可以與電力公司聯合開發,也可以獨立開發。對於非電力公司的業主,如果所投資風電場的容量小於業主年用電量當量的1509,6,則該風電場的投資收益可以免稅。獨立所有者可以在20年內折舊風力渦輪機。業主只負責並入11kV電網的費用,電力公司負責並入更高電壓等級和電網延伸的費用。
費用。
荷蘭
荷蘭風電開發較早,1.987年裝機容量為1.6萬千瓦,1.990年裝機容量為4.9萬千瓦。之後發展迅速,1.994年1.53萬千瓦,0.995年末25萬千瓦65438+。到2000年可能達到75萬千瓦。從65438年到0990年,荷蘭政府制定了國家環境戰略,以改善可再生能源的支持機制,該戰略包括以下三項政策。
1.溫室氣體減排費
為了減少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排放,電力公司必須購買所有可再生能源發電,並可以將小用戶的電費提高最多2%,以補貼可再生能源發電。
2.可再生能源發電優惠電價火電和核電平均電價為8 ~ 8.5荷蘭分/千瓦時,風電平均電價為13 ~ 14荷蘭分/千瓦時,最高為20.3荷蘭分/千瓦時。風電與常規電的電價差主要由溫室氣體減排費支付。
3.投資補貼
荷蘭能源和環境部可以向風電投資者提供高達總投資35%的補貼。電力公司是風力發電的主要投資者和開發者。
1996年初,可再生能源的扶持政策發生了變化,扶持重點從過去的政府資助轉向稅收優惠。在風電開發商與荷蘭電力聯合會簽署的協議中,2MW以下風電項目的標準上網電價“為每千瓦時16.3荷蘭美分(約合10美分),其中包括5.4美分的環境激勵費、3美分的生態稅和7.9美分的基本發電成本。此外,對於可再生能源,增值稅由17.5%降至6%。與此同時,建立了新的稅收和可再生能源投資基金和其他支持機制。
不列顛,英國
90年代初裝機容量不到654.38+00000千瓦,政府實行非化石燃料義務法(NFFO),1994年達到654.38+07000千瓦,654.38+0995年底20萬千瓦,1996年約26.9萬千瓦。預計2000年將達到60萬千瓦左右。1989年,國家電力法明確提出實施非化石燃料自願項目,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總量,要求各地區電力公司購買全部非化石燃料上網電量並支付優惠上網電價,其與平均電價的差額由全網攤銷。1992 * * *支付給用戶的非化石燃料關稅稅款為年度電力總收入的11%,其中2%用於補貼可再生能源,其余用於核電。
在1990,1991和1994,* * *公布了三批非化石燃料項目計劃。在1994項目中,首次實施了真正意義上的風電報價。超過1.6Mw的風電項目平均電價為6.9美分/千瓦時,其他小項目電價為8.5美分/千瓦時。1992可再生能源咨詢專家組報告指出,可再生能源具有經濟可行性和環境可接受性的前景,政府應將2000年可再生能源總體發展目標確定為15萬千瓦。
雖然英國是較晚實施市場激勵機制鼓勵風電發展的國家,但由於實施非化石燃料強制計劃,其風電發展迅速。競爭機制的引入增加了對風能豐富場地的需求,但也引起了環保組織的反對(主要是生態和噪音問題)。這種情況和其他國家很像,增長快,風速高,網絡弱區飽和,環保組織反對。但與歐洲其他國家不同的是,剛剛私有化的英國電力公司積極參與風電場建設,地區電力公司在大部分風電場都有股份。
通過補貼等方式,國家電力公司和國家風電公司在風電發展中發揮重要作用。在1994非化石燃料強制計劃三期,他們拿下了70%的購電合同。非化石燃料計劃很可能會在幾年後結束。英國風電未來的發展,將單純依靠市場機制和公眾對“綠色電力”的態度。未來政府換屆很可能改變激勵機制,但風電發展趨勢不可阻擋。
西班牙
20世紀90年代以來,西班牙風電發展迅速,1990年不足1萬千瓦,1994年7.2萬千瓦,1995年末12.6萬千瓦,1996年約215萬千瓦。估計在2000年。1991年,西班牙政府通過了國家能源計劃(PEN),其中包括從1991到2000年的節能和高效利用計劃(PAEE)。本規劃設定了到2000年裝機容量168MW的目標,將在1995年超額完成。1995年3月,通過了新的PAEE,該計劃沒有推薦任何具體的風能目標。未來五年,西班牙將成為風能利用最活躍的國家之壹。與北歐國家相比,它擁有優越的風能資源和較少的空間限制。西班牙制造商已經與其他早期風力渦輪機制造商建立了合資企業。1995已經實現了極其快速的增長,並將持續發展至少五年。擴建計劃的壹個重要因素是西班牙電力公司與工會達成了協議。基於不同形式的發電有可能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工會同意電力公司在2000年應制定75萬千瓦的目標。
國家補貼政策基於"節能和有效利用計劃",該計劃規定了對可再生能源的補貼。1995年,13風電場項目分別獲得14% ~ 27%的補貼,總投資ESP(比塞塔)210億(175萬美元),裝機容量14萬千瓦。
1994國家法律規定,非常規發電在電力結構中的比重將從1990年的4.5%提高到2000年的10%。其中對風電上網電價有專門規定,購電合同期至少5年。
印度
近年來,在發展中國家中,印度風電裝機容量增長最快。80年代末,約2萬千瓦、1.9933萬千瓦、1.9942萬千瓦、1.995和1.996分別裝機43萬千瓦和25萬千瓦,分別達到55萬千瓦和81.000萬千瓦。主要原因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對新增電力的需求很大。政府非常重視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制定了很多優惠政策,由非常規能源部門統壹規劃和管理。印度電力發展迅速,缺電現象依然嚴重。電力需求正以每年800%的速度增長,部分原因是現有用戶的需求。部分原因是正在進行的農村電氣化項目。目前總發電量約7200萬千瓦,預計高峰時段缺電20%,而全系統平均為10%,每年新增裝機約400萬千瓦。
作為第八個五年計劃(1993 ~ 1997)的壹部分,印度政府提出了壹個全面的配套項目,推動250萬千瓦可再生能源的建設,其中60萬千瓦是風力發電。該項目包括籌資、選址、用電、進口關稅和風能資源測量。它由非常規能源部組織實施,印度可再生能源發展署負責籌集資金。目前,項目目標已經實現。
鼓勵政策:
進口關稅稅率有利於技術引進和國產化,即國內不能制造的零件免稅,已經國產化的征收高額稅。鐵塔進口關稅稅率65%,整機25%。
政府允許風電場第壹年折舊100%,前五年免征所得稅。由於印度缺電嚴重,按照指標給企業供電。政府鼓勵企業投資風電,他們的電可以“存”在電力公司,停電時可以享受優先供電。企業也可以使用公共電網,只需支付2%的入網費用。印度可再生能源發展機構為風力發電項目提供“軟貸款”,利率低於商業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