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異地安置人員由所在單位指定為1-2的定點醫療機構,並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2.異地工作人員在居住地發病的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本人或所在單位先行墊付。治療結束後,所在單位對參保人員的診斷書和病歷、有效費用票據、復合處方、住院費用清單等進行結算。在規定日期到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轉診到醫院進行治療:
1.參保人因定點醫療機構條件或專科疾病轉院到其他醫療機構診治的,應填寫轉診轉院審批表。由主治醫師提出轉診轉院理由,科主任提出轉診轉院意見,醫療機構醫保辦審核,分管院長簽字,報市醫保中心審批後方可轉院;
2、引薦原則上先市外,先省內後省外。本市轉診轉院規定在定點醫療機構之間進行。市外轉診由本市三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提出;
3.參保人轉診轉院後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或單位現金支付。就醫結束後,參保人或其代理人持轉診轉院審批表、病歷證明、處方和有效單據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報銷屬於統籌基金支付範圍的住院費用。
綜上所述,醫保個人賬戶余額也可以異地使用,但有個前提。醫保個人賬戶余額異地使用的前提條件是提前在醫保中心登記備案,備案後才能異地使用醫保卡的賬戶余額。如果沒有記錄,用戶就不能使用醫保個人賬戶余額在異地買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