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建立浮動費率機制,對穩定就業的用人單位下調費率。”七、將第十壹條第壹款中的“統籌地區”修改為“參保地”,刪去“其利息、”。八、刪去第十二條第五項中的“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等”。九、將第十四條第壹款中的“可以到公***就業服務機構依法辦理失業登記”修改為“可以到公***就業服務機構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辦理失業登記”;刪去第二款。十、將第十九條第壹款修改為:“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失業保險金領取地地級以上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九十按月計發,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可以適當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十壹、將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失業人員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不享受求職補貼。”十二、將第二十壹條和第二十四條第壹款中的“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修改為“失業保險金領取地”。
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其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失業保險金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並入第壹款。十三、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以及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領取失業保險職業技能提升補貼。”十四、將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的“領取期間”修改為“領取期限”。十五、將第三十壹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按照國家規定,在我省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其在本省最後參保地是其失業保險金領取地。戶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但與最後參保地不屬於同壹地級以上市的失業人員,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可以選擇在最後參保地或者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選擇在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保險關系隨同轉移,繳費時間累計計算,失業保險待遇按照戶籍所在地標準執行。”十六、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條,刪去第壹款。
將第二款修改為:“職工、失業人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地級以上市就業並參加失業保險的,失業保險關系隨同轉移,繳費時間和領取期限按照規定累計計算。”十七、刪去第四章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不再保留第四章。十八、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中的“收支、管理情況”修改為“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十九、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四條,在第壹款中的“出具失業保險參保憑證等工作,”後增加“受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領取申請;”,刪去“失業保險費核定、”。
在第二款中的“依法發放就業失業登記憑證,”後增加“受理失業保險金領取申請,”,刪去“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
在第三款中的“相關信息的交換機制;”後增加“在失業保險公***服務領域推廣社會保障卡應用,推動失業保險公***服務事項全程網上辦理”。二十、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三十六條,第壹款修改為:“失業人員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可以選擇政務服務平臺或者到現場辦理。選擇現場辦理的,應當向失業保險金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公***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供本人身份證明。最先收到失業保險金領取申請的機構應當受理。公***就業服務機構受理的,應當及時轉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
將第二款中的“次月起發放失業保險金”修改為“並於作出決定的次月起發放失業保險金”。
增加壹款,作為第四款:“失業人員在失業保險金領取地以外存在失業保險關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歸集其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關系,歸集時間不計入失業保險金審核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