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很多地方為了發展經濟,引進投資類企業,給予很大的優惠政策,比如北京,對合夥企業轉讓股票收入分配給自然人合夥人(有限合夥人)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財產轉讓所得”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
但是在國稅總局的檢查工作中被認定為違反了相關規定,應當糾正。這意味著,創投基金今後將必須按照個體工商戶的標準征收累進稅,最高稅率為35%。更嚴重的是,基金過去歷年的稅收也需按新標準追繳。
目前稅務部門對合夥企業層面並不征企業所得稅,而是按照國際慣例對具體合夥人進行征稅,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現行法規,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即不管收入是否真的分配至個人,都應該按照相應的收入分配比例來交稅。
近期有不少創投機構被搞得焦頭爛額,很多基金陸續接到稅務部門通知,需要補交過去多年的所得稅,有些基金補繳數額高達數億元,景辰咨詢了基金合夥人王久先生,王久先生表示這兩年為了避稅項目壹直沒確認收入,等到項目退出時估計會有很大影響,現在還在頭疼怎麽和投資人溝通,投資人當初做投資決策的時候並沒有此項預期,現在稅賦多了這麽多,投資人壹下子也接受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