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法人和個人都可以成立慈善組織。
1.設立應當向國家或者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
2、應該具備的條件。
3.需要提供的程序。
4.審批過程
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設立基金會,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為特定公益目的而設立;
2.全國公募基金會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地方公募基金會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非公募基金會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原始資金必須是收到的錢;
3、有與其活動相適應的規範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和專職人員;
4.有固定住所;
5.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九條:“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應用;
2.章程草案;
3.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4.擬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秘書長的董事名單、身份證明及簡歷;
5、業務主管單位同意成立的文件。" 。
《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十壹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九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核準登記的,發給《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不予註冊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基金會的設立和登記內容包括:名稱、住所、類型、宗旨、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原始基金數額、法定代表人。”6.組織。《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第二十條基金會設理事會,理事5人至25人。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5年。任期屆滿,董事可以連選連任。以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開募集基金會,相互之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董事總數不得超過董事總數的三分之壹;其他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從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壹。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副董事長壹人,秘書長壹人,從董事中選舉產生。主席是基金會的法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