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文化部直屬藝術表演團體重點題材的創作項目。當前,重點支持表現當代生活的藝術作品。用於作者深入生活、搜集素材、采風所需的費用,以及在藝術表演團體上演這類節目時,在演出制作費方面給予壹定補助。
(二)地方上經文化部批準的有關創作項目:
1.戲曲現代戲研究會團體會員旨在進行戲曲現代戲改革和創新的實驗項目;
2.由文化部出面組織的省、市、自治區的重點藝術創作項目(不包括由地方上組織和選定參加文化部主持的會演、調演的節目);
3.由文化部組織或委托有關地方組織藝術家深入生活和參觀訪問等活動。第四條 藝術創作基金的申請和批準:
(壹)文化部直屬表演藝術團體以單位、集體或個人名義提出申請時,要經所在單位領導審核後,報文化部創作基金委員會。
文化部出面組織或委托地方有關單位主辦的藝術創作項目,經部有關司局與地方協商後由創作單位提出申請,經所在省、市、自治區文化廳、局審核後,報文化部藝術創作基金委員會。
(二)凡申請使用藝術創作基金者,要在申請報告中寫明:(1)創作題材和體裁;(2)創作的基本設想;(3)創作的大體進度和完成時間;(4)要文化部創作基金委員會給以何種支持,包括申請創作基金的數額。並填寫《文化部藝術創作基金申請報告表》。
(三)有關文化主管部門和單位領導在審核時,要對申請項目的意義、項目承擔者的素質和水平,有無完成任務的現實可能性及申請金額提出意見。
(四)文化部藝術創作基金委員會將所批準的創作基金,作為專款劃撥申請單位財會部門管理,由申請使用者到單位財會部門領取和報銷,財會部門不幹預創作基金的使用情況。第五條 藝術創作基金必須用於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使用範圍,不得挪作它用,不準任何人侵占和私分。如有違者,壹經發現,即予撤銷申請資格,並如數追回全部款項。第六條 凡使用藝術創作基金的單位、集體和個人,應經常將基金資助項目的進展情況報告文化部藝術創作基金委員會。第七條 文化部設立藝術創作基金委員會,設委員若幹名,主任委員壹名,副主任委員壹至二名,秘書長壹名。由藝術局指定專人兼管日常工作。第八條 本暫行條例在試行過程中要及時總結經驗,壹定時期後要修改,使其更加完善。本條例的解釋權屬於文化部藝術創作基金委員會。第九條 本條例自壹九八五年壹月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