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西部開發辦公室關於西部大開發若幹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二)提高中央財政建設資金,包括中央基本建設投資基金和建設國債資金用於西部地區的比例。國家政策性銀行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優惠貸款,在堅持貸款原則的條件下,盡可能多地安排在西部地區,努力提高用於西部地區的比重。
(三)國家新安排的西部地區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投資主要由中央財政建設資金、其他專項建設資金、銀行貸款、利用外資和企業自籌資金構成,不留資金缺口,地方政府在土地使用、減免收費等方面積極配合。集中力量建設壹批事關西部發展全局的重大項目,如“西氣東輸”、“西電東送”、青藏鐵路、幹線公路和國道、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和節約利用等。
(4)中央政府將采取多種方式籌集西部開發專項資金,支持西部開發重點項目。鐵路、交通、水利、農業、林業、信息產業等部門在安排建設資金時,要繼續增加西部地區重點項目的比重。
優先安排建設項目(五)在科學規劃的指導下,充分發揮計劃和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作用,優先安排西部地區的部分建設項目,包括水利、公路、鐵路、機場、管道、電信等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建設,發展特色農業,水電、優質煤、石油、天然氣、銅、鋁、鉀、磷等優勢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