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有省、自治區、直轄市等省壹級政府才有權通過發行地方債券進行舉債;
2、經國務院批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以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以舉借債務的方式籌措;
3、允許地方政府以單獨出資或與社會資本***同出資方式設立各類投資基金,依法實行規範的市場化運作,按照利益***享、風險***擔的原則,引導社會資本投資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政府可適當讓利;
4、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貸資金出資設立各類投資基金,政府出資的各類投資基金等方式違法違規變相舉債。
地方債指有財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機構發行的債券,是地方政府根據信用原則、以承擔還本付息責任為前提而籌集資金的債務憑證。它是作為地方政府籌措財政收入的壹種形式而發行的,其收入列入地方政府預算,由地方政府安排調度。地方政府債券是地方政府根據信用原則、以承擔還本付息責任為前提而籌集資金的債務憑證,是指有財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機構發行的債券。
同中央政府發行的國債壹樣,地方政府債券壹般也是以當地政府的稅收能力作為還本付息的擔保。地方政府財政普遍存在壹定的缺口,而且隨著經濟的下滑,其稅收收入以及出賣土地等預算外收入均明顯下降,這對地方政府債券的安全性造成了壹定的影響。
《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縣級以上各級財政部門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工作。本辦法所稱地方政府債務包括地方政府壹般債務和地方政府專項債務;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包括預決算公開範圍的地方政府債務限額、余額等信息以及預決算公開範圍之外的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存續期、重大事項等相關信息;重大事項是指可能引起地方政府壹般債券、專項債券投資價值發生增減變化,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