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職員在懷孕後需要由用人單位或者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站工作人員攜帶好申報材料(包括新生兒出生證、本人身份證等)前往區社會勞動保險處生育保險窗口辦理相關手續;
2.工作人員受理資料、核準、簽發醫療證;
3.生育女職員產假滿壹個月之內(各地政策有所差異,具體可咨詢當地社保中心),由用人單位或者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站工作人員攜帶好相關資料前往區社會勞動保險處生育保險窗口辦理待遇結算手續;
4.工作人員受理資料、核準、支付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
(1)準備材料
在產後3個月內持所需材料前往當地生育保險辦理窗口,辦理報銷手續。需要準備的資料:
參保人身份證、準生證、出生證、醫學診斷證明(註明生育方式並蓋章)、產前檢查費用發票(原件);
在省外生育還需要準備生育醫院等級證明、住院發票原件及住院費用總清單,都需加蓋醫院印章。
(2)進項待遇申報
在窗口工作人員的幫助下進行待遇申報。
(3)經有關部門審核
符合生育保險報銷待遇申領條,將會通過社保卡或其他方式將報銷費用轉到參保人賬戶中。
報銷生育津貼所需材料。
(壹)產前檢查費
1、掛號費收據(生育保險章);
2、門診收據"社保報核聯"(生育保險章);
3、門診費用機打明細。
(二)門診醫療費票據
1、掛號費收據(生育保險章);
2、門診收據"社保報核聯"(生育保險章);
3、門診費用機打明細;
4、門診計劃生育術後證明(生育保險章、診斷證明章);
5、處方底聯(按項目審核時提供);
6、檢查報告復印件(按項目審核時提供);
7、門診病歷復印件(按項目審核時提供)。
(三)住院醫療費票據
1、住院醫療費"社保報核聯"(生育保險章);
2、住院費用清單;
3、生育住院手術證明、計劃生育手術住院術後手術證明、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癥診斷證明;
4、出院小結(出院記錄復印件,加蓋病案部門專用章)。
(四)生育津貼申報材料
1、《嬰兒出生證明》復印件;
2、《獨生子女證》復印件;
3、手術證明(註明手術名稱);
4、出院小結(出院記錄復印件)。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壹)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