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執行政府定價的商品和經營服務項目,經批準提高價格的,按照因價格提高而增加的營業收入或者經營服務收入3%的比例征收。
(二)電信運營、汽車整車銷售、商品房開發企業,按照應納營業稅的營業收入或者應納增值稅的銷售收入的2‰征收。
(三)營業性歌舞廳、夜總會、遊戲廳、按摩院、健身會館、網吧等娛樂經營單位,理發及美容保健、洗浴等經營服務單位,按照應納營業稅的營業收入的3‰征收。
(四)酒樓、餐館、酒吧、咖啡廳等餐飲經營單位,按照應納營業稅的營業收入的2‰征收。價格調節基金由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征收,或者委托有關部門按照隨稅按月征收的原則代征。第七條 從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中征收價格調節基金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價格調控需要,可以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征收範圍和標準進行調整,並向社會公布。第九條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單位和個人,因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災害、突發公***事件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申請緩繳、減繳或者免繳價格調節基金。未經批準,不得緩繳、減繳或者免繳價格調節基金。
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第三章 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補貼、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使用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價格、穩定市場,不得采取資本金註入、發放貸款的方式使用。
價格調節基金適用下列情形:
(壹)對因糧、油、肉、蛋、奶、菜、燃氣等生活必需品價格大幅度上漲,或者因提高政府定價管理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而影響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體給予價格補貼;
(二)對因執行政府依法采取的價格緊急措施、幹預措施而受到經濟損失的生產者、經營者給予適當補助;
(三)因自然災害、重大疫情等突發性原因導致價格異常波動的,對相關商品生產者、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給予適當補貼;
(四)為調控價格、穩定市場,對重要商品政策性儲備、主要副食品生產基地建設給予補貼或者貸款貼息;
(五)市人民政府決定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其他情形。第十壹條 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價格總水平及重要商品價格走勢進行監測分析,根據價格變動情況和產生原因,提出價格調節基金使用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十二條 申請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應當向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征詢相關部門意見後提出審核意見,並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方可使用。第十三條 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費用,依照有關規定從價格調節基金中列支,並納入預算管理。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第十四條 設立價格調節基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使用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價格調節基金應當專款專用,當年價格調節基金使用結余部分結轉下年度價格調節基金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