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討薪。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用人單位職工在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遭受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工傷保險屬於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的強制保險。制定《工傷保險條例》的目的是保障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得到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健康,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因此,無論用人單位是否參加工傷保險,工傷職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都是合法的。此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勞動者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或投訴。
2.可以先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就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憑調解協議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如果發生工傷事故後,用人單位與職工就醫療費用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拒絕支付,職工可以依法請求法院簽發支付令,作為壹種快捷的維權方式,可以大大縮短糾紛時間,盡快解決職工的醫療費用,使受傷職工盡快得到較好的治療。
3.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1)如果爭議金額不大,可以通過仲裁解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請求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最低月工資十二個月的爭議;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保險等方面執行國家勞動標準發生的爭議。”由此可見,如果工傷職工要求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是可以終審的,這樣可以使裁決盡快生效,工傷醫療費用盡快落實。
(2)如果爭議金額較大,不適合壹次終局仲裁,則應遵循壹般勞動仲裁程序,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請求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是以上三種方式都解決不了的程序。但這種維權方式既費時又費力,維權成本高。所以建議不要輕易采取這種方式解決糾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規定:“仲裁庭經當事人申請,對追償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可以作出裁決,移送人民法院執行。”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2)不先執行會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先執行勞動者的申請,不能提供擔保。”無論是哪種勞動仲裁程序,受傷的勞動者都可以要求先執行,以解決沒錢治病可能出現的困難。
4.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通過上述途徑不能達到維權目的的,勞動者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如果用人單位拒不支付醫療費用,可以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是先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還是走壹般勞動仲裁程序,最後向法院提起訴訟。但要記住,無論何種仲裁程序,都可以在仲裁中要求先執行,以應對沒錢看病的窘境。
5.以上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