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轉出方和轉入方銷售機構(網點)同時允許的情況下,投資者可以選擇采用“壹步轉托管”或“二步轉托管”方式。
(1)如選擇“壹步轉托管”方式,投資者應先在待轉入的銷售機構(網點)辦理登記基金賬號業務,再到轉出方銷售機構(網點)辦理轉托管申請;如選擇“二步轉托管”方式,須先在轉出方銷售機構(網點)辦理轉出申請,經基金註冊與過戶登記人確認成功後,再到轉入方銷售機構(網點)辦理登記基金帳號及份額轉入業務。
(2)在“壹步轉托管”方式下,投資者於T日在轉出方銷售機構(網點)轉出基金份額成功後,正常情況下,基金份額於T+1日到達轉入方銷售機構(網點),投資者可於T+2日起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3)在“二步轉托管”方式下,投資者於T日在轉入方銷售機構(網點)申請轉入基金份額成功後,正常情況下,基金份額於T+1日到達轉入方銷售機構(網點),投資者可於T+2日起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3.轉托管轉出基金份額數量不得超過該基金賬戶在轉出方銷售機構的可用基金份額,否則該申報無效。
4.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基金賬戶在銷售機構托管的每只基金份額類別的最低持有份額進行規定。如投資者辦理基金轉托管出後該基金份額類別的份額余額低於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最低余額,基金管理人有權將該基金份額類別的余額部分強制贖回。
5.銷售機構可對轉托管業務收取壹定的手續費。
6.轉托管對份額明細的處理原則為“先進先出”原則,即份額註冊日期在前的先轉出,份額註冊日期在後的後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