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過去的半年時間裏,北京大部份媒體陸續造訪了總部設在亞運村慧忠北裏的北京摩根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摩根)。北京市國土資源局(下稱國土局)在去年收回了摩根公司手裏的在建項目土地使用權,摩根隨後向朝陽區法院起訴了國土局,這是媒體造訪他們的原因。
去年的10月8日,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公告收回了摩根這壹宗總占地面積為389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他們認定,摩根公司投資在北四環中路的項目“北京摩根中心”沒有在約定期限裏將全部地價款繳清。
之後,國土局與北京市發展改革委、建委、規劃委在北京地方媒體上發布聯合公告,認為摩根中心擾亂了北京的房地產市場秩序,宣布取消了他們的立項批復文件、規劃意見書、建設用地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摩根公司拒絕接受來自這些部門的決定,在今年的1月5日,他們將此事訴諸法院,要求判令國土局解除收回摩根中心土地使用權的決定,並依法受理摩根公司繳納剩余土地出讓金的申請。另外,他們還分別向建設部、國土資源部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了行政復議申請,要求他們責令北京建委、國土局及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撤消聯合公告中的決定,恢復頒給他們的壹攬子工程許可批文。這些部門先後受理了他們的申請,但眼下還沒有作出裁定。
致命的土地出讓金
沒有在約定的期限裏繳清全部地價款,這是導致國土局收回摩根中心土地使用權的原因,此外,國土局沒有透露其他可能導致土地被收回的因素。在上個月早些時候,中國經濟時報記者分別與北京市國土資源局法制處、辦公室取得聯系,他們沒有就此事發表什麽評論,只表示會應訴。
摩根公司的法律顧問否認他們有意拖延繳納後續85%的土地出讓金,此前的2002年9月10日和12月13日,摩根公司和北京市國土局分別簽訂了摩根中心壹期、二期的土地出讓合同,那時候他們交付了全部出讓金的15%,按照出讓合同的規定,在其後的180天之內,他們應該將剩余的出讓金全部交付完畢。
不過在2002年底,當摩根公司準備交納土地出讓金時,北京市規劃委突然要求他們修改規劃,甚至易地重建。在這種情況下,他們沒有能夠交納土地出讓金。摩根公司方面說,他們是依據相關法律這樣做的。
由於項目已不可逆轉地啟動,在北京規劃委的要求下,摩根公司由開始的易地重建轉向調整項目規劃方案著手報批工作。他們向中國經濟時報記者出示了通過北京市規劃委報送北京市政府的有關摩根中心調整方案的請示,經過數次申報,這份請示最終在2003年4月14日被確定下來,獲得了北京市官方的簽字認可。
規劃委在給市政府的請示說明中說,2003年奧體公園總體規劃方案確定後,為了使摩根中心項目能與周圍環境協調好,他們要求摩根中心進行調整。他們說,摩根公司壹***提交了四個調整方案,經過規劃委研究比較,他們認為,將摩根中心的主體公寓截成三斷比較合適。當北京市的主管官員們都在這份請示上簽字之後,原來總建築面積為426730平方米的摩根中心被削減了10000多平方米。
摩根公司的法律顧問說,北京市的土地出讓金是按照實際建築面積進行繳納的,當項目的規劃調整後,出讓合同和土地出讓金也應當隨之調整。他們要求國土局將出讓合同按照新的規劃許可證進行調整,把出讓金調整到正確的水平,然後再進行繳納。
不過據他們透露,北京市國土局在這個問題上沒有給出任何答復,也沒有對合同及出讓金額進行修改。摩根公司稱,這是導致他們無法繳納剩余地價款的原因。
2004年的3月,國土資源部和監察部***同推出他們的71號文件,規定從當年8月31日起,將收回開發企業手中閑置兩年且沒有建設的土地,清理歷史遺留問題,不再允許協議轉讓土地,改行招、拍、掛,史稱“8.31土地大限”。摩根公司說,那時候他們向國土局提出不要求調整出讓金,願意多交1000多萬元,“先讓我們把土地出讓金繳清。”
摩根公司沒有解釋他們為什麽不再堅持要求調整出讓金額,並且迫切要求國土局受理他們繳款申請的原因,他們只表示,這樣做是為了配合政府的71號文件。
在會見記者的時候,摩根公司透露,摩根中心的地塊是通過協議轉讓獲得的,2002年,他們從另壹家房地產公司手中接受了這塊地,當時該地塊上已經有壹個名為“匯景園”的小區存在。摩根公司表示,由於小區開發商沒有取得項目的壹系列批文,加之受奧運場館規劃調整的影響,原開發企業尋求退出。他們因此接手了。
但是,在繳納了15%的首付地價款之後,剩余的地價款由於規劃的調整,加上摩根要求國土局相應調減出讓金額不被接受而未能繳付,這段時間從2002年底開始,壹直到2004年的3月摩根主動要求放棄出讓金調整要求,改按原來的全額支付,期間長達13個月之久。有分析師認為,如果摩根在8月31日71號令生效時還不能繳納剩余地價款,誰也不知道他們會不會受到71號令的影響。他們認為,這是摩根主動要求全額支付剩余地價款的原因。
不過,摩根的全額支付要求很快遭到北京市國土局的拒絕,他們拒絕摩根公司的理由是:由於摩根公司和施工單位北京建工集團有仲裁糾紛,因此不受理他們繳納出讓金的要求。這壹結果直到國土局公告收回摩根中心的土地使用權。
在3月31日,中國經濟時報記者沒有從北京市國土資源局辦公室獲得他們對此事的評論。
仲裁糾紛
摩根公司與建工集團的仲裁糾紛致使國土局拒絕受理摩根中心剩余地價款,這種拒絕到最後變成了國土局收回摩根中心土地使用權的壹紙公告。這令摩根公司方面感到不解。
他們的法律顧問對本報記者說,“到目前為止,沒有任何國家和地方的規範性文件,說開發商和施工單位有仲裁和訴訟糾紛就不能交納土地出讓金”。
摩根公司與建工集團的仲裁糾紛發生在2004年,提起仲裁迄今已有24個月。他們的法律顧問說,在2002年,當摩根公司獲得摩根中心地塊轉讓的時候,那時建工集團就尋求介入,為此動用了“種種關系”向他們施加影響,要求承攬摩根中心的工程。
摩根公司在去年冬天對外發布了壹份問題說明,在這份說明中明確提到建工集團承攬工程而摩根不得不接受的原因。他們通過這份說明稱,如果不將項目轉由建工集團承建,那麽,相關政府部門就不予辦理相關工程手續。
他們還透露說,這在建工集團先行占場,後補招投標手續,先開工,後辦開工證,簽署了兩份施工合同等情形中可以反映出來。
2002年11月8日和12月8日,建工集團和摩根公司分別簽署了有關摩根中心地下工程壹期和二期的施工合同和補充合同,按照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建工集團對摩根中心地下工程實行了全面墊資施工,“也就是說在地下工程驗收後再支付工程款,但是地下工程由於出現了重大的質量責任事故,這樣的質量事故責任直接導致壹期地下到現在還完全無法驗收,二期的驗收資料到現在也不全,整個摩根公司地下工程到現在也沒有完全驗收。”
該法律顧問說,在這種情況下,他們沒有付款義務,他們也並不拖欠建工集團地下工程款。
地上工程同樣遇到了問題,在2002年11月20日和2003年1月4日,摩、建雙方簽署了建工集團承攬摩根中心地上工程的壹份意向書和壹份備忘錄,按照意向書和備忘錄,建工集團承諾,對地上工程實行50%的墊資施工,2004年3月雙方還簽訂了摩根中心地上工程的施工合同。
該法律顧問說,就在這個合同剛剛簽署時,建工集團隨即就要求大幅度地提高合同價款,這個合同總價款是4.5億元,建工集團要求最高達8億元,對於這種要求他們表示不同意。
建工集團明確否認地上合同,他們再也沒有簽訂新的合同,摩根公司認為,在沒有合同的情況下,他們沒有義務給建工支付工程款,摩根公司也不拖欠建工集團地上工程款。
摩根同時還指認建工集團在工程中有違約行為,在質量上,經過北京仲裁委員會指定,由國家建築工程質量監督鑒定檢驗中心檢測得出的鑒定結論顯示,壹期地下鋼結構工程不合格,另經過建工集團認可的,能夠成為質量問題的就有326處。
另外,摩根還指認建工有延誤工期、大肆索要價款的行為。
現在的摩根中心已經停工兩年,摩根中心的法律顧問說,建工集團的人員眼下仍占場沒有離去。3月2日,本報記者提出到摩根中心項目現場看看,只見這座與“鳥巢”等奧運場館毗鄰的項目的確閑置在那裏,沒有順利封頂。他們的法律顧問介紹說,還有兩層沒有完工。不過,本報記者那天在摩根中心的項目裏面只見到摩根方面的壹群頭戴安全帽的工人,沒有見到建工集團占場的人。
在上個月早些時候,中國經濟時報記者與北京建工集團法務部的張立春部長取得聯系,張指稱摩根公司是在炒作,他表示,此事正在仲裁階段,他們不能發表意見,裁決壹旦下來,凡事都會很清楚。
張立春說,摩根的確拖欠了他們的工程款,為此他們才停工。現在,兩年時間過去了,摩根公司因為不交納土地出讓金,土地使用權被收走,所有批文相繼作廢,“他們壹看沒戲,就出來興風作浪。”
張立春還說,有關工程質量的問題,他們與摩根曾***同請了壹家鑒定公司鑒定,結果是不存在問題,“沒有那回事兒(質量問題)。”
但是在3月7日,北京市仲裁委員會受理了摩根公司申請承建方北京建工集團索賠案。他們以工程質量、拖延工期等幾項理由向建工提出20億余元人民幣的索賠。他們稱,這是繼今年1月6日因“拖欠土地出讓金問題”將北京市國土局告上法庭後,通過向承建方提出索賠來解決該項目停工問題的又壹舉措。
3月28日,中國經濟時報記者再次與張立春取得聯系,並向他提出面訪要求,張立春沒有答應記者的要求。
“集中會見媒體的時間已經過去,”他說,這個官司打了兩年多,他感覺有些累。
他還說,這件事情總會有壹個結果,當就摩根中心的地塊進行重新招投標的時候,他相信就會有壹個結果出來。他建議本報記者等等看。
“現在,我說我的,他們說他們的,很費口水。”他說。
張立春還表示,他對媒體已經失去信心,因為北京的壹些媒體在和他見面之後,對他進行了壹些神態描寫並將之發表,說他拿眼睛瞪著記者說話。而且說他承認在摩根工程中建工集團曾有串標行為,為此他感到極不愉快。
他說:“我什麽時候承認串標了?我什麽時候瞪過記者?”
在3月中旬,張立春曾經會見過北京壹些媒體,有媒體事後公開披露說,張立春懷疑摩根公司的資金實力,他說,建工集團為摩根中心投入了數億元資金,只獲得摩根公司的1690萬元,並且這筆錢還只是用於支付鋼材備料。
摩根公司認為建工完全是無稽之談,沒有任何依據。
奔走求告
不過,法學界學者認為,無論這種糾紛以什麽方式發展,當摩根中心的土地使用權被國土局公告收回的時候,摩根公司對摩根中心的土地使用權已經完結,只能通過法律另行主張。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凱湘對本報記者說,國土局的公告發布之後,鑒於行政行為已經發生效力,開發商的土地使用權已經喪失,“除非其通過行政訴訟撤消國土局關於收回其土地使用權的行政行為。”
摩根公司在抱怨國土局的同時,也對仲裁委員會遲遲沒有做出裁決表示懷疑和不滿,直至他們將國土局起訴到法院,並再次對建工集團提起新壹輪仲裁。他們的法律顧問表示,摩根壹直相信,法律壹定會做出公正的裁決。
但是,在土地被收回後的兩個月時間裏,從摩根方面提供的壹些材料來看,摩根公司壹直試圖繞開法律通過別的渠道來解決問題,如果不是這些渠道不暢的話,摩根未必會將此事訴諸法律。
在去年11月間,摩根公司的股東們曾面見北京市高層官員,並匯報了他們公司和項目的壹些狀況,但是他們在北京的官員那裏受到了懷疑——北京市的官員認為,他們沒有,他們的美國投資方AC摩根同樣也沒有資金建設摩根中心。
此外,摩根公司還分別致信北京市的主要官員,請求他們過問此事,敦促有關部門依法行政。
他們雖然和會見媒體時壹樣,向官員們出示了銀行出具的存款證明,試圖以此說明他們有能力支付土地出讓金及工程款,也可以在2007年完成摩根中心的建設,但這並沒有令官員們消除懷疑,轉而信服。有官員堅持己見,明確要求他們退出摩根中心的建設,轉交他人建設並炸掉部分已完成建築。
北京的輿論認為,壹個背景過硬、實力雄厚的企業,是不大可能遭到滅頂之災的,因此,他們同樣不太願意相信摩根公司的實力,也普遍質疑摩根公司提到的美國資方AC摩根公司,並且壹直試圖證實這個公司是否存在和確有其人,不過這種求證迄今還沒有什麽結果——沒有媒體知道這個公司是否在美國本土真實存在。
摩根公司給本報記者的壹份采訪問答書中說,AC Morgen投資有限公司是壹家私人控股公司,成立者為極少數位於金字塔塔尖的國際資深業界泰鬥及商業領袖。他們說,這是壹家在全球範圍內皆有表現的頂級信托及投資公司,駕馭及創建著多元化金融工具。
“北京摩根的力量來源於AC Morgen常務董事會所具備的無與倫比的洞察力及他們同世界各地本土權威人士建立戰略合夥聯盟的獨特途徑。”他們說,這家業務範圍包括:***管基金、非美國基金、私募基金、不動產投資信托、信托服務及不動產規劃的公司,給他們以力量和信心。
摩根公司的書面材料和口頭談話均顯示,早在1998年前,北京摩根就是AC Morgen在北京建立亞洲總部的代表公司,事實上,北京Morgen公司的股權都是AC Morgen指定人按照中國信托法代持的。
北京摩根那時候有壹個前身公司:北京文茂,文茂公司最初的註冊是AC Morgen的聯絡處,“最開始有事情需要接洽聯絡,接下來是辦立項,辦立項之前就和AC摩根達成了合作夥伴關系,”後來文茂公司的持股法人代表幾經易手,當AC摩根與他的中方夥伴合作在2002年申請下摩根中心這塊地之後,文茂由壹個聯絡處升格為代持股公司,並辦理了名稱變更手續,北京摩根公司自此開始運轉。
摩根公司還向本報提供了壹些書面材料,以證明他們的美國老板為維護摩根中心的權益做出過努力。這些材料顯示,在去年的11月間,當摩根中心地塊被國土局公告收回後,美國AC摩根公司的首席執行官分別從華盛頓來到北京,為他們在北京的投資利益奔走,他們與北京市官方進行了緊密的會晤和斡旋。
AC摩根的首席執行官Tony在壹封寫給北京市某位官員的信件裏明確表示,他認為摩根事件之所以發生,是有人在企圖用非法手段搶奪北京摩根中心項目,而且他認為,北京市有關官員獲取了太多不真實的信息,並據此采取了無視法律的態度。Tony還說,他確信這起事件系別有用心的人所策劃。
Tony說,為什麽北京摩根公司數次申請支付剩余土地出讓金並更新北京摩根中心土地使用證,卻屢遭拒絕?而處於同壹時期、相同情形的其它公司卻已經成功更新了他們的土地使用證?
此外,摩根公司的人士曾向包括本報在內的中國媒體暗示過,摩根中心由於有著優越的地理位置,鄰近奧運場館規劃核心區,有著巨大無比的升值空間,這可能成為招致他人覬覦的原因。
但顯然,摩根公司中外高層的種種努力並沒有使事情獲得好的轉機,在過去的四個月間,除了走上法律途徑起訴國土局,摩根中心沒有像銀泰中心等北京其他被公告收回地塊的項目壹樣,起死回生。
摩根中心的法律顧問上月早些時候曾向北京的媒體透露,他們的美國律師團已經抵達北京,摩根的行政部副經理秦飛在上周的電話裏向本報記者證實了此事。秦飛還在3月31日晚間通過郵件告訴本報記者,在朝陽區法院的審判尚未出結果時,不久前他們還分別向北京市中院和北京市高院提起對北京市國土資源局的行政上訴和民事賠償訴訟,秦飛說,國土局的做法使摩根公司遭受了重大的經濟損失。
不過,在過去的壹周時間裏,他們並沒有向本報記者透露有關此事的更多最新進展,也沒有提起美國律師團在華的行蹤。
法學家觀點
在就國土局是否應該以土地使用權人的項目存在糾紛為由,拒絕收取他們的地價款,壹些法學者普遍認為,僅就其給出的理由和做出的舉動來看,國土局顯然有違法行為。
身在美國的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凱湘3月29日通過郵件向本報記者表示,如果僅僅是由於承建商和開發商的糾紛,當然不構成國土局拒絕受理開發商繳納土地出讓金的理由。
劉凱湘說,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關系,土地使用權人與國土局之間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關系,開發商與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之間是建設合同關系或合作合同關系,後者之間的合同糾紛與履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沒有法律上的聯系。
劉凱湘說,如果開發商未按出讓合同繳納土地出讓金達到合同約定,則國土局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這完全是根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而收回,與建設合同或合作合同沒有關系;另外,延期開發,國土局可以收回土地。
他還認為,國土局以存有糾紛為由拒絕受理地價款,後又以未能在規定期限內交清地價款為由收回土地,這屬於行政違法行為,“拒絕受理地價款是行政不作為行為,收回是行政作為行為,但都是違法行為。”
他還援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說,國土局沒有法律上的依據拒絕開發商繳納地價款。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柳經緯同日也告訴本報記者,在土地出讓合同關系中,出讓方受領土地出讓金是壹種義務,法律上稱之為受領義務。
柳說,以存有糾紛為由拒收地價款,理由不能成立,又以沒有交清地價款為由收回土地,這屬於違背誠信的行為。按照《合同法》第94條規定,當事人壹方違反合同時,另壹方並不能當然地有合同解除權。如果開發商違反支付地價款的義務,國土局應當進行催告,經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的,才有單方解除權(合同法第94條第3項)。柳經緯說,法律對單方解除合同加以限制,是為了確保合同得以切實履行,防止當事人借口對方違約輕易解除合同。
柳經緯對此還抱有憂慮,他說,由於國土局在土地出讓的問題上,扮演著雙重角色,它既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又是不平等的行政機關,常常使問題復雜化。
劉凱湘則表示,要防止法律不被某些職能部門在行使公務權力時,人為地將“部門行為”強化或拔高成是在“依法行事”或“按照法律規定”行事的法律行為。這就是中央現在提出的當務之急:行政體制改革。
他說,要真正做到依法行政,關鍵是要加強對政府和政府機關工作人員行政行為的監督,強化監督機制和責任機制;另壹方面,法人、自然人要學會運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對違法的行政行為包括行政不作為行為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這本身也是壹種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