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劃歸部隊、學校、寺院使用的草原和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國有林場、國有森工企業的草原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草原承包經營責任制長期不變。?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草原承包工作的領導。縣級以上牧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草原承包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本轄區的草原承包合同。?第五條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地表、地下資源和其他地下埋藏物,不因草原承包而改變其國家所有權。第二章 草原承包的壹般規定?第六條 草原承包應當兼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合理規劃、以草定畜,促進草原的建設、保護和合理利用。?第七條 草原承包應當有利於實行定居放牧和開展畜牧業綜合建設,方便農牧民的生產、生活。各戶承包的草原應相對集中成片,並留出牧道、飲水點、配種點等公用場地。?第八條 草原承包實行以戶承包為主,以聯戶或自然村承包為輔。草原的割草基地、冬春草場可以承包到戶;夏秋草場可以承包到戶或聯戶,也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承包到自然村。第九條 實行草原承包時,發包方可以為鄉級事業單位和鄉村寄宿制學校劃出適當數量的草原供其經營管理,也可以留出1—3%的草原由發包方統壹經營或者作為調劑使用。?第十條 劃定承包戶承包草原面積的原則,應當以人口為主,牲畜為輔;以牲畜折價歸戶時的人口和牲畜數量為主,現有人口和牲畜數量為輔。現役軍人中的義務兵、各類在校學生、勞改勞教羈押人員、寺廟宗教人員等,均應計入承包草原的人口。?第十壹條 實行草原承包時,應當確定縣、鄉(鎮)、村、社(組)的草原使用範圍,逐戶劃定草原使用界線,並勾繪上圖,登記造冊。?第十二條 對沙化、退化、堿化、鼠荒、灘塗草原,未開發的草原,盆周山區的遠山草原,鼓勵進行開發性承包或者以拍賣使用權等形式招標承包。牧民承包時,不扣減對其他草原的承包基數。第三章 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義務第十三條 實行草原承包時,鄉(鎮)人民政府為發包方,單位或個人為承包方。?第十四條 發包方應當按照草原承包合同的規定,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指導,對承包方進行草原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情況進行監督,為承包方提供必要的生產服務,維護其合法權益。?第十五條 承包方享有依法使用草原從事畜牧業生產經營的自主權和對生產成果、經濟收益的自主支配權,享有接受國家和集體資助進行草原建設的權利,在承包經營權受到侵害時可以要求受到保護並向侵害方索賠。?第十六條 承包方必須按照草原承包合同的規定合理利用和保護草原,接受草原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保護公***設施和其他國家建設設施、標誌,依法繳納稅、費。?第十七條 承包方應當向發包方繳納草原使用費,由發包方在每年年底收取。草原使用費納入縣、鄉人民政府的育草基金,由財政專戶儲存,按照草原建設規劃專項用於草原基本建設,重點用於冬春草場建設,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平調和挪用。?第十八條 承包沙化、退化、堿化、鼠荒、灘塗草原和未開發的草原以及盆周山區的遠山草原的,在5年內免繳草原使用費。軍烈屬、傷殘軍人、特困戶和其他繳納草原使用費確有困難的,經發包方同意,可適當減免草原使用費。?第十九條 草原使用費根據草原質量每標準畝每年按0.05—0.20元計收,具體收取標準由市、州人民政府確定。草原使用費的使用管理辦法,由省牧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第二十條 草原使用費的收支情況必須定期向群眾張榜公布,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第四章 草原承包合同?第二十壹條 承包經營草原,發包方與承包方必須依法簽訂草原承包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第二十二條 草原承包合同必須具備以下內容:?
(壹)發包方的名稱,發包方代表人和承包方代表人姓名;?
(二)承包草原的座落、面積、質量;?
(三)發包方應當提供的生產經營條件和服務項目;?
(四)草原的使用、保護建設和載畜量;?
(五)承包方應當繳納的草原使用費;?
(六)承包合同的有效期限和終止草原承包合同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
(八)當事人雙方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