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解凍國有資產犯罪的常見形式
我國上世紀80年代出現了解凍國有資產罪。國民黨最早打敗臺灣省的時候,有資產留在大陸,凍結了壹筆國家資產,需要別人贊助,解凍後會有回報。或者“歷史資產”在美國各大銀行被凍結,國家現在解凍資金,需要啟動資金。資產解凍時,發起人會得到不同等級的獎勵。
近年來,打著“精準扶貧”、“金融互助”、“微信生意”、“慈善”、“區塊鏈”等幌子,或虛構清朝愛新覺羅二十公主、虛構領導身份,通過投資民族資產解凍項目,用假美元、假黃金作抵押,實施民族資產解凍犯罪。
第二,解凍國家資產罪涉嫌構成犯罪。
根據國家資產解凍犯罪的方式和性質,目前常見的罪名有三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詐騙罪、掩飾、隱瞞犯罪。
(1)根據刑法修正案(2009)第七條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組織、領導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通過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取得加入資格,並按照壹定順序形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數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的。在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中,解凍民族資產罪符合虛構商品、門檻費、層級組織、人頭核對、誘導他人、騙取財物等。,壹般將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處理。
(二)如有捏造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從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經營模式是否構成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來看,壹般以詐騙罪處理。
(3)根據最高人民法《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立案標準為三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如果當事人只是參與了贓款的下遊轉移,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其參與了上遊犯罪,對上遊犯罪取得贓款的方式方法不知情,只是轉移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款。
第三,解凍國有資產罪的辯護要點
嚴格審查被指控的犯罪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是國有資產犯罪案件辯護的核心要素。結合犯罪構成要件,分析如下:
首先,要明確分析立案證據是否足以證明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這類案件中,很多當事人對刑法知之甚少,甚至壹無所知。壹開始是被騙,被騙後就陷入發呆。主觀上是否存在故意詐騙,往往難以明確界定。要結合書證和同案被告人供述,綜合分析判斷案卷證據能否證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次,案件證據是否足以證明行為人客觀上存在詐騙行為。在這類案件中,案件當事人的身份往往是雙重的,即被害人和被指控犯罪事實的執行人。他們中的壹些人處於整個犯罪組織的基層,他們實施的行為是根據上線的命令進行的,他們往往對自己的行為性質感到困惑。在這種情況下,需要仔細甄別案卷中的證據是否區分了當事人的身份,其參與的過程行為是否能夠證明行為人客觀上存在欺詐行為。
三是認定詐騙罪事實的關鍵證據是否存在嚴重瑕疵,證據之間是否存在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矛盾。由於此類犯罪的當事人大多通過網絡聊天軟件認識、聯系,甚至在現實生活中從未見過面,共同被告人之間距離較遠,使得整個案件發展過程的證據支離破碎,甚至很多關鍵案件無法完全確認。很多下線只是經手全案涉案的錢,壹步步轉給更高級別的人員。線下往往不盈利,甚至盈利很少。對於立案證據能否證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有詐騙行為,應當結合全案證據認真分析。如果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沒有實施詐騙,那麽在案件辯護中就有無罪辯護的空間。被指控犯罪的書證、物證、電子數據、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等證據之間是否存在不可避免的矛盾,特別是證明行為人實施詐騙犯罪的關鍵證據是否存在嚴重瑕疵,如果未核實被指控犯罪金額的銀行流水或者無法查明具體去向和用途,或者即使對被指控犯罪的金額進行審計也無法完全查清,單純憑銀行流水就會出現大量漏銅,被指控犯罪的金額往往會流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四條實施金融票據詐騙,有下列情形之壹,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在牛山有其他截屏分享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無效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簽發匯票、本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款憑證等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