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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權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以什麽為主

壹、創業投資基金是壹類特殊的股權投資基金,兩者有差異性.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創業投資基金是指主要投資於未上市創業企業的股權投資基金,投資的權益可以是普通股、可轉換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由該定義可看出,創業投資基金實質上是壹類特殊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但是為什麽辦法要單獨壹章對創業投資基金作出規定呢?依據證監會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中關於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的說明,“由於其主要投資小微企業,屬於市場失靈的領域,世界各國均通過特別立法,壹方面明確財稅扶持政策,另壹方面對其投資領域進行監管引導,以確保政策目標實現。”辦法為創業投資基金專章作了特別規定:壹是參照國際通行定義和2005年十部委聯合發布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創投辦法”),對創業投資基金作了界定;二是規定鼓勵和引導創業投資基金投資創業早期的小微企業,並從銜接已經建立的創業投資政策扶持機制考慮,規定享受國家財政稅收扶持政策的創業投資基金,其投資範圍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三是明確基金業協會對創業投資基金實行差異化行業自律和會員服務;四是明確證監會對創業投資基金在投資方向檢查等環節采取區別於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監督管理,而且規定在賬戶開立、發行交易和投資退出等方面,為創業投資基金提供便利服務”。

雖然根據辦法的規定,基金業協會在基金管理人登記、基金備案、投資情況報告要求和會員管理等環節,對創業投資基金采取區別於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行業自律,並提供差異化會員服務。但從基金業協會核實的信息反饋,目前對於兩種基金相應登記備案管理以及後續會員服務並未做區別對待。

二、設立創業投資基金還受創投辦法約束

根據2013年6月,中央編辦發布通知,明確將包括創業投資基金在內的私募股權基金的管理職責賦予證監會,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擬訂促進私募股權基金發展的政策措施。從《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的法律效力上分析,後者是2005年由發改委、科技部、財政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證監會等十個部委***同發布的部門規章,從效力上講由於二者均屬於部門規章,在並未明確廢止創投辦法的情況下,兩部辦法應當同時有效。其次,後者應當認為是特別法,壹般意義上而言,在同壹層級的法律法規,特別法應當優於普通法。所以,設立創業投資基金還應當接受創投辦法約束。

三、創業投資基金與壹般股權投資基金優劣比較

(壹)法規對創投基金的限制更多

1.註冊資本最低限額較高

據創投辦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實收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或者首期實收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且全體投資者承諾在註冊後的5年內補足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具體差別見下表。

2.業務禁止

依據創投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創業投資企業不得從事擔保業務和房地產業務”。但是,壹般私募投資基金沒有此項規定。具體差別見下表。

3.對單個投資項目的投資比例限制

依據創投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創業投資企業總資產的20%”,壹般私募投資基金沒有此項規定。

4.最短存續期限限制

依據創投辦法第十九六條的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事先確定有限的存續期限,但是最短不得短於7年,壹般私募投資基金沒有此項限制。

稅收方面的差別請參見下表。

(二)設立創投基金有機會獲得國家資金扶持與相關政策傾斜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關於大力發展創業投資和股權投資基金的意見中明確“發揮政府新興產業創業投資資金的引導作用,擴大政府新興產業創業投資規模,充分運用市場機制,帶動社會資金投向戰略性新興產業中處於創業早中期階段的創新型企業。”後續科技部、財政部等相關部委相繼發布了《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設立創業投資子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等具體規章,規範與引導政府資金對創業投資基金的扶持。符合相關規定的創業投資基金可以進行相關項目申請。

為了便於讀者清晰了解,列表如下: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創業投資基金的比較

股權投資基金

創業投資基金

備註

設立形式

1)公司制(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合夥制

(3)契約制

(1)有限責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3)法律規定的其他企業組織形式設立

契約型股權投資是指信托公司通過股權投資信托計劃的形式,將募得的資金交由專業的基金管理團隊或由信托公司進行管理和運作。

註冊資本

各地的標準不同,壹般而言要求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500萬元,股權投資基金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

實收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或者首期實收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且全體投資者承諾在註冊後的5年內補足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

經營範圍

壹般表述:從事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投資管理。

(1)發起設立股權投資基金;(2)管理股權投資基金;

(3)提供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服務;

(4)股權投資咨詢服務。

壹般表述:為創投企業提供投資咨詢、管理服務。

(1)創業投資業務。

(2)代理其他創業投資企業等機構或個人的創業投資業務。

(3)創業投資咨詢業務。

(4)為創業企業提供創業管理服務業務。

(5)參與設立創業投資企業與創業投資管理顧問機構。

登記備案

1.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

2.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各地區在稅收方面的具體政策不盡相同,其中北京、天津、深圳、上海等地區的在稅收優惠方面的相關規定較為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