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銀行和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等部門應協助物價部門做好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收取和管理工作。第四條 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收取範圍是:
1、從國家對國營商業企業1992年豬肉、生活用煤的財政補貼基數中提取壹部分,1993年至1994年每年提取1000萬元;
2、市區(含郊區、下同)的賓館、飯店、招待所、旅社按實際營業天數,根據不同床位的實際收費標準,價外收取2%;
3、市區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按註冊從業人員每人每月收取2.5元;
4、外地駐長機構按核準人數每人每月收取2.5元;
5、外地(含縣、郊)進入我市市區的建築安裝單位,按經定額標準核定後工程總造價收取0.5%。第五條 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委托下列部門和單位收取:
1、從豬肉、生活用煤原財政補貼基數中提取的價格調節基金由市財政按季撥入價格調節基金專戶;
2、從賓館、飯店、招待所、旅社收取的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委托稅務部門代收;
3、從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收取的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委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代收;
4、從外地駐長機構收取的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委托市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代收;
5、從外地建築安裝單位收取的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委托市基本建設專項費用聯合收費辦公室代收。第六條 由有關部門代收的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市財政或稅務部門統壹制作的專用收款收據或發票。所收價格調節基金於收取後次月的15日內解繳到市價格調節基金專戶。第七條 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使用範圍是:
1、為平抑主要副食品價格暴漲暴落而采取的臨時性價格補貼;
2、重大節日期間對主要副食品價格的補貼;
3、用於發展副食品生產基地及調控市場價格的建設項目。第八條 價格調節基金實行財政專戶儲存,專項核算,專款專用,免交能源交通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第九條 使用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由需用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報告和相關資料送市物價局,由市物價局提出補貼方案,填制《價格調節基金補貼審批表》報市政府審批。第十條 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收取、使用應接受市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第十壹條 本辦法由長沙市物價局負責解釋。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1992年1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