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紅十字會章程:
(2004年10月29日中國紅十字會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發展中國特色的紅十字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中國紅十字會是中國人民的統壹的紅十字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組織,是國際紅十字運動的成員。
第三條中國紅十字會的宗旨是弘揚人道、博愛、奉獻的紅十字精神,保護人民生命健康,促進人類和平與進步事業。
第四條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按行政區域設立紅十字會,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第五條各級紅十字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與其職責相關的活動,接受同級人民政府的支持、資助和監督。各級人民政府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
第六條中國紅十字會應當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遵循國際紅十字運動確立的人道、公正、中立、獨立、誌願服務、團結和普遍性七項基本原則,依照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本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七條中國紅十字會根據獨立、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原則,參與國際紅十字運動,發展與有關國際組織和各國紅十字會、紅新月會的友好合作關系。
第八條地方各級紅十字會和全國行業紅十字會是中國紅十字會的分支機構;上級紅十字會指導下級紅十字會的工作;下級紅十字會向上級紅十字會報告重要事項。
第九條中國國家紅十字會(以下簡稱全國紅十字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地方各級紅十字會和行業紅十字會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十條中國紅十字會總部設在北京。縣級以上地方各級紅十字會設在同級政府所在地。
第十壹條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機關的工作人員參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對為紅十字事業做出顯著貢獻的集體、紅十字工作人員、會員、誌願者和社會各界人士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為紅十字事業做出重大貢獻的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章義務和權利
第十三條紅十字會平時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使用辦法》,糾正濫用紅十字標誌的行為;
(二)開展救災準備工作,建設和管理備災救災設施;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開展搶險救援工作;根據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的具體情況,聯合會將向國內外發出呼籲,依法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地方各級紅十字會在本轄區內發出呼籲,依法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及時向災區群眾和災民提供急需的人道主義援助;
(三)開展衛生保健和疾病預防知識的宣傳和普及;在容易發生意外傷害的行業和基層組織開展初級衛生保健培訓,組織群眾參與意外傷害和自然災害的現場救援;
(四)協助各級人民政府開展獻血的宣傳和推廣工作,配合各級人民政府表彰和獎勵先進單位和個人;
(五)開展社會服務和社區紅十字服務;組織會員和誌願者在社區開展社會服務、宣傳培訓、募捐救助活動;
(六)提倡遺體(器官)捐獻;開展艾滋病防治宣傳和健康教育,關懷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等救助工作;開展其他人道主義救援工作;
(七)開展有益於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紅十字青少年活動;
(八)宣傳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和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的七項基本原則;
(九)中國造血幹細胞捐獻者數據庫的建設和管理;開展造血幹細胞捐獻的宣傳、動員和組織工作;
(十)依法開展集資活動;設置和管理公共場所的紅十字募捐箱;依照法律法規自主處置捐贈;
(十壹)興辦符合紅十字會宗旨的社會公益事業;
(十二)參與國際人道主義救援工作;開展與國際紅十字組織、各國紅十字會或紅新月會及其他國際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十三)完成人民政府委托的事項。
第十四條根據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紅十字會在戰時和武裝沖突中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紅十字救援隊參加戰場救援;
(二)依法開展軍隊傳染病防治工作;
(3)向戰區平民提供援助;
(四)協助戰俘、俘虜和難民與家屬取得聯系,轉移金錢和物資,並為此建立必要的通訊渠道;
(五)參與探視,見證戰俘交換。
第十五條紅十字會工作人員執行人道主義救援任務,在戰爭和武裝沖突中受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的保護,在自然災害和緊急情況下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十六條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佩戴紅十字標誌的人員和標有紅十字標誌的物資、交通工具有優先權。
第十七條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為了執行救援任務,紅十字會救援人員優先使用公共通訊工具。
第十八條紅十字會舉辦的社會福利事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紅十字會接受的國(境)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救災物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相關部門優先安排運輸,辦理相關放行手續。
第二十條紅十字會開展活動和宣傳工作,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積極支持。
第三章會員和誌願者
第二十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承認章程,自願繳納會費,可以申請加入紅十字會。
第二十二條紅十字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以個人身份加入紅十字會的公民為個人會員,在校加入紅十字會的學生為紅十字會青年會員;加入紅十字會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有關組織為團體會員。
第二十三條個人自願申請入會,經當地基層紅十字組織批準,報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備案,發給會員卡,成為紅十字會會員;對紅十字事業有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可以被縣級以上紅十字會直接吸收為會員。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有關組織申請加入紅十字會,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批準,發給證書和標誌,成為紅十字會會員;團體成員單位應有專人負責紅十字工作。
第二十四條對中國紅十字事業做出貢獻的中外人士,可以授予榮譽會員稱號。榮譽會員稱號由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批準,授予同級紅十字會榮譽會員稱號。
第25條成員權利:
(壹)參加紅十字會的有關活動、會議和專業培訓;
(二)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對紅十字會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四)佩戴紅十字標誌;
(五)其他合法權益。
團體成員的權利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行使。
第二十六條成員的義務:
(壹)學習、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使用辦法》;傳播國際人道主義法和紅十字運動的基本知識;
(二)遵守中國紅十字會章程;
(三)按期繳納會費;
(四)完成紅十字會交辦的任務;維護紅十字會的合法權益。第二十七條會員有退出會議的自由。會員退出會議的,由原批準機關審查,並收回會員證和會徽;個人會員退出會議的,應當報原備案機關備案。
會員因以下原因之壹被視為自願退出俱樂部:
(壹)連續兩年不參加紅十字活動的;
(二)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的;
(三)法人會員的註銷、合並和解散。
第二十八條中外人士,不分職業、種族、宗教,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誌願提供人道主義服務,不計報酬,都可以成為紅十字誌願者。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積極發展紅十字誌願者隊伍,為誌願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組織誌願者開展人道主義服務。
誌願工作者應當遵循紅十字會的宗旨,弘揚紅十字精神,參加紅十字會的活動,提供誌願服務。
第四章國家組織:
第二十九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中國紅十字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壹次,由中國紅十字會理事會召集。如遇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由總會和地方紅十字會推選的會員,以及與有關部門協商的代表和特邀代表組成。代表比例由常務理事會根據會員人數和紅十字事業發展需要決定。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選舉中國紅十字會理事;
(二)修改《中國紅十字會章程》;
(三)審議和批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批準理事會提交的工作計劃;
(五)決定中國紅十字會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中國紅十字會設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名譽理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顧問。名譽會長聘請會長為主任。
第三十壹條理事會
該委員會在國民議會閉會期間執行其決議。理事會的任期為五年,下屆全國代表大會將進行換屆。理事的組成和比例由常務理事會根據需要決定。
理事會會議由常務理事會召集,每年召開壹次。其職責是:
(壹)聘任名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
(二)選舉執行董事;
(三)選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四)根據會長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
(五)增加、更換或罷免董事;
(六)審議和批準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並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七)制定紅十字事業發展的大政方針、長遠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常設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的執行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兩次,由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其職責是:
(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章程,向理事會推薦名譽副會長候選人;
(二)提出修改章程的議案;
(三)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
(四)審議會員大會接受的捐贈的使用情況;
(五)向理事會提出更換、增補和解聘董事的建議;
(六)批準成立國家紅十字會;
(七)聘請名譽董事;
(八)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三條執行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對常務理事會負責。執行委員會由派駐大會的各機構的專職執行主任組成。常務副會長是執行委員會主任,是中國紅十字會的法定代表人。執行委員會的職責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主持會員大會的日常工作;
(二)負責編制會員大會預算,審核會員大會年度財務報表;
(三)指導全國紅十字會的工作;
(四)管理大會的動產和不動產;
(五)承擔聯合會的民事和法律責任;
(六)負責對外交流與合作;
(七)聘請顧問;授予榮譽會員;
(八)批準成立專門委員會;
(九)完成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地方、行業和基層組織:
第三十四條地方紅十字會
地方各級紅十字會的權力機構是同級會員代表大會。地方各級紅十字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壹次,由同級紅十字會理事會召集。如遇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地方各級紅十字會設立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有3名以上(含3名)專職執行理事的紅十字會可以設立執行委員會,主持日常工作。
省、地、縣紅十字會名譽會長由同級領導擔任,由同級理事會聘任。
第三十五條行業紅十字會
全國行業內成立的紅十字會是中國紅十字會的行業紅十字會,由中國紅十字會常務理事會批準。其工作機構的設立和人員編制由行業紅十字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決定。
行業紅十字會應當按照紅十字運動七項基本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章程和行業特點開展工作。
第三十六條基層組織
鄉鎮、街道、企業、事業單位和學校建立的紅十字會是基層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的部門、車間、學校建立的紅十字組織為成員團體。紅十字基層組織和會員團體的主要職責是:宣傳和普及紅十字知識,開展人道主義救援活動,開展初級救護培訓和健康教育。
第三十七條省、地、縣紅十字會主席壹般應由同級領導選舉產生,其工作應及時連任。常務(專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六章特別行政區的組織:
第三十八條特區紅十字會是中國紅十字會的地方分會,享有高度自治權。
第三十九條特別行政區分會根據紅十字運動的七項基本原則,結合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獨立開展工作。
第四十條特別行政區分會可參照章程,根據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法規,制定自己的組織章程或規定,報會員大會備案。
第七章資金和財產:
第四十壹條紅十字會的經費主要來源是:
(壹)紅十字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款物;
(三)動產和不動產所得;
(四)人民政府撥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各級紅十字會應當建立經費審查和監督制度;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會費的使用和管理,按《中國紅十字會會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境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款物的使用和管理,按照《中國紅十字會捐贈條例》執行。
第四十三條紅十字會的經費和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四十四條總會設立中國紅十字基金會,地方紅十字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設立紅十字基金會或者設立專項基金。
第八章標誌、會徽和旗幟:
第四十五條中國紅十字會使用日內瓦公約規定的白底紅十字標誌。使用方法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使用辦法》和《中國紅十字會紅十字標誌標識使用規定》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中國紅十字會會徽為白底金橄欖枝環繞的紅十字。
第四十七條中國紅十字會旗為白旗,旗中央印有中國紅十字會徽。
第四十八條全國各級紅十字會統壹使用白底紅十字標誌、徽記和旗幟。
紅十字標誌、紅十字旗、中國紅十字會會徽和平旗(樣式附後)、會員卡、團體會員標誌牌和榮譽證書的制作,按照中國紅十字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所稱“日內瓦公約”是指中國加入的日內瓦四公約,即《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的日內瓦公約》、《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的日內瓦公約》、《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和《關於戰時保護平民的日內瓦公約》。
章程中提到的日內瓦公約“附加協議”是指1949年日內瓦公約附加議定書和1949年日內瓦公約附加議定書以及1977年6月8日簽署的1949年日內瓦公約和12年日內瓦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章程中所稱的國際人道主義法是指規定武裝沖突的交戰方或當事方之間交戰行為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和,目的是根據規定和慣例保護那些不直接參加軍事行動的人(如平民)或不再參加軍事行動的人(如軍隊的傷病員和俘虜)。
第五十條中國紅十字會的英文翻譯為“中國紅十字會”。
第五十壹條地方和行業紅十字會的名稱為:在行政區域或者行業名稱後加“紅十字會”字樣;對外交流中的稱謂是行政區域或行業名稱前的“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行政區域或行業名稱後的“分會”。英文翻譯是“中國紅十字會* * *分會”。
第五十二條基層組織的名稱為:鎮、街道、企業、事業單位、學校後加“紅十字會”。
紅十字會會員群名稱為:單位名稱後加“紅十字會會員群”。
第五十三條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的名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中國紅十字會”。紅十字會(中國紅十字會)”【英譯:* * red cross(中國紅十字會分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並報國務院備案。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修改權屬於中國紅十字會全國代表大會,解釋權屬於中國紅十字會。
第五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紅十字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紅十字會和行業紅十字會可以根據本章程制定實施辦法,並報會員大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