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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治理成本標準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預備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3-03-12 15:27:07

法規分類號c 422031200101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預備費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有效及時性

浙江省人民政府頒布

頒布於2001/12/19。

實施日期:2002/01/01

有效期限

地質礦產內容分類

文件編號浙江法正(2001)81

作者姓名或來源附註

主體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根據《浙江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省政府研究,現將《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備用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備用金管理辦法)通知如下:

壹、管理準備金的內涵

管理預備費是指采礦權人在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為保護礦山自然生態環境,防止地質災害和水土流失,以及閉坑、閉坑或閉坑後恢復植被,應當繳納的預備管理費。

二、征收標準

管理備用金的收取標準按照不低於管理成本的原則,結合礦區範圍、采礦方法以及對礦山自然生態環境的影響等因素確定(具體收取標準見附件)。各市、縣(市、區)可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不同礦種的收費標準。

三、收集方法

采礦權人在領取采礦許可證和簽訂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責任書(責任書的樣式和內容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水利、環保、林業等部門另行制定)的同時,向礦區所在地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繳納治理備用金。管理備用金原則上由礦區所在地縣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收取和管理。跨市的礦區,由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征收管理;跨縣(市、區)不跨市的,由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征收管理。

管理儲備金自2002年1月1日起開始收取。采礦權人原則上壹次性繳納管理備用金。確有困難的,經采礦權人申請,可以分期繳納,由礦區所在地縣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報頒發采礦許可證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批準。但首期繳納的管理準備金不得低於應繳總額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