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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030基金有潛力嗎?

有潛力

分配原則

在滿足相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對基金收益進行分配,每筆基金收益分配金額的確定原則如下:使收益分配後基金凈值增長率盡可能接近同期標的指數增長率;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的,不得進行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的分配方式有兩種:現金分紅和紅利再投資。對於登記在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放式基金賬戶下的基金份額,可選擇現金分紅或自動轉換為相應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如果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為現金分紅。基金份額持有人上海證券賬戶登記的基金份額只能以現金支付,具體權益分派程序及其他相關事宜遵循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

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於面值;即某壹類基金份額在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凈值不能低於其扣除該類每份基金份額的收益分配金額後的面值;

同壹類別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相同的分配權;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產生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基金收益分配的相關業務規則,並及時公告。

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證環境治理指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其他股票(包括中小板、創業板及中國證監會批準上市的其他股票)、存托憑證、固定收益類資產(國債、金融債、公司債、企業債、次級債、可交換債券、可轉換債券、單獨可轉債、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包括超短期融資券、質押和買斷式回購等)。)、銀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和其他銀行存款)、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貨、權證、國債期貨、股票期權等。)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於本基金的其他金融工具(以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為準)。

如果未來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本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將其納入投資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