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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社會保險先行支付暫行辦法》有詳細規定。這種情況,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保局)提出書面申請。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僅包括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項目,不包括應由企業承擔的待遇。

就妳列舉的費用來說,應該包括醫藥費、住院夥食補助、壹次性傷殘補助。

護理費和誤工費應由單位承擔,不在墊付範圍內。

工傷保險待遇中沒有營養費。

住宿和交通費用必須在統籌地點以外治療,並事先征得社保機構同意才能報銷。

勞動合同終止後,方可享受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就業補助金。

社會保險基金預繳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15號令)

第六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及時救治,並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和相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壹)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

(二)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全部或部分費用的;

(三)依法經過仲裁、訴訟仍無法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法院發出中止執行的文書;

(四)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按照第六條規定提出的申請後,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向用人單位發出書面催繳通知,要求其在五個工作日內依法核定並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並告知其在規定期限內未按時足額支付的,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先行支付後,取得追償權。

第八條用人單位未按照第七條規定按時足額繳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先行支付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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