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認為已經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沒有必要或者沒有必要犯罪。
犯罪嫌疑人被定罪後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訴訟活動。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取消了。
免予起訴制度排除了人民檢察院的定罪權,同時擴大了不起訴的範圍,設置了相對較差的
起訴制度吸收了免於起訴的壹些合理內容,賦予檢察機關壹定的自由裁量權,體現了
起訴法定主義和起訴便宜主義的有機結合完全符合國際刑事訴訟的發展趨勢,是偉大的
訴訟制度對於實現訴訟的經濟原則,提高訴訟的質量和效率,實現訴訟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至關重要。
將人權與保障人權有機統壹起來,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新刑事訴訟法,對不起訴制度
雖然對程度的規定較為全面,但仍過於粗略和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操作仍不夠具體和細致。
因此,隨著理論的發展和立法經驗的豐富,不起訴制度作為我國法律中的壹項新制度,仍有待完善。
壹步開發和改進。本文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闡述了不起訴制度的本質:再認識和不起訴制度
度的意義,不起訴制度範圍的界定,不起訴制度的救濟途徑,不起訴制度的立法進展。
壹步提升,談壹些不成熟的看法,請指導老師指教。
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認為已經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沒有必要或者沒有必要犯罪。
犯罪嫌疑人被定罪後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訴訟活動。中國刑事訴訟法上的“不起”
訴訟案件、後悔訴訟決定的制作和送達、不起訴的提起、上訴、復議和
審查等規定構成了我國刑事訴訟中的不起訴制度。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取消了豁免。
起訴制度排除了人民檢察院的定罪權,擴大了不起訴的範圍,建立了相對不起訴制度。
它吸收了免於起訴的壹些合理內容,賦予檢察機關壹定的自由裁量權,體現了起訴。
法律主義與起訴便宜的有機結合可以完善不起訴制度,符合國際刑事訴訟發展的趨勢。
實現訴訟的經濟原則,提高訴訟的質量和效率,實現訴訟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結合。
統壹和人權保障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同時,不起訴制度作為我國的壹項法律制度
這壹新興系統需要進壹步發展和改進。
壹、對不起訴性質的再認識
1.不起訴是公訴機關依據職權作出的處分決定。公訴機關只有遵守法律的權利
如果不具備起訴或者起訴的條件,公訴機關自然會依據職權作出不起訴的決定。這種不起訴
該決定被臺灣省學者認為是壹種司法懲罰,檢察機關代替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的內部決定。
2.不起訴是公訴機關對案件的程序性處罰,而不是實體性處罰。公訴機關擅長。
在訴訟中,它是申訴職能,在實質上沒有案件處置權,即公訴機關不能處置當事人本人和當事人本人。
財產。對公訴機關決定不起訴的案件,需要給予不起訴人行政處罰的,應當公開辦理
當檢察機關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時,公訴機關有權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意見,但不能。
不起訴人的實體處理和不起訴案件的程序處理,都是以案件的實體處理為基礎的。
理解,但不是實質性的處理,更不是有罪處理。
3.不起訴意味著刑事訴訟的終結。按照“不起訴,不關註”的原則,法院審理刑事案件。
審判必須以起訴為基礎,否則刑事案件無法審理。起訴意味著開始刑事審判。
序,使刑事訴訟進入審判階段,而不起訴則表明刑事訴訟不進入審判階段,阻礙了懲罰。
訴訟的繼續意味著刑事訴訟的終止。這也是不起訴決定的直接法律後果。
4.不起訴終結訴訟的法律效力是相對的。
不起訴決定壹旦作出,就具有終止訴訟的法律效力,訴訟也就不再繼續。公訴機關不起訴。
判決的法律效力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的法律效力是有區別的。法院生效的實質性判決也意味著
為了處理訴訟案件的程序終結性,根據“壹事不再理”的原則,本案不能再次提起訴訟。
訴訟。公訴機關的不起訴決定,雖然不具有既判力的法律效力。對公訴做出否定
檢察機關決定的案件中發現新的證據或者新的事實,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公訴機關將
關依職權應當撤銷原不起訴決定,並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對於有受害者的案件,他們被殺害
對決定不服的,應當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作為自訴案件向法院提起訴訟。
這樣,受害者可以尋求法律救濟,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5.不起訴體現了公訴機關的自由裁量權。新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
“情節輕微”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刑法的規定,作出不予判處或者免除處罰的決定。
起訴的決定。意味著人民檢察院對這兩種情況下的不起訴和便宜起訴的決策原則說不
壹定要造出來。但是要根據壹定的情況,通過對賠禮道歉之訴性質的分析。
二、不起訴制度的意義
(壹)有利於實現訴訟經濟原則
法律程序在運行過程中會消耗大量的經濟資源。為了提高司法活動的經濟效益,我們應該盡力而為
努力降低訴訟成本。要想利益最大化,就要把這種經濟資源的消耗降到最低。
訴訟經濟原則是現代刑事訴訟的壹項基本價值標準,為各國所重視。
的原則。貫穿整個刑事訴訟的訴訟經濟也是不可或缺的,不起訴制度就是訴訟。
經濟原則在起訴階段的體現。不起訴制度,讓不該進入審判程序的案件得以及時終結和收縮。
縮短訴訟時間,節省大量人力、物力和財產,使法院可以集中精力處理更重要的事情
凱斯。因此,我國檢察機關擁有不起訴裁量權,這壹規定的主要功能是減少司法資源。
浪費,減輕國家財政負擔,從而實現訴訟經濟原則,提高司法操作中刑事案件的處理。
壹件作品的效率。
(B)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壹。
中國的不起訴制度是起訴法定主義和起訴便宜主義的有機統壹。刑事訴訟中的法律主義
起訴強制的基本精神是只要刑事案件具備法定的起訴條件。公訴機關必須向
司法機關提起公訴。檢察機關沒有起訴或不起訴的權力,這源於資產階段革命期間的自由。
社會主義法律思想的訴訟原則對於防止公訴權的濫用,消除政治勢力對司法的幹擾非常重要。
在歷史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然而,隨著資本主義社會政治、經濟和社會形勢的發展變化,公司的日子越來越不好過了。
在法律活動中,訴訟經濟原則和訴訟效率原則也受到廣泛的重視,對於特定的犯罪行為是否有懲罰,
必要性成為立法和司法考慮的壹個重要因素。在刑罰體系中,傳統的刑罰是報復、懲罰
思想逐漸被教育改革的觀念所取代。也就是說,檢察官應當充分考慮訴訟的法律效果
社會效果,“廉價裁決”決定是否起訴,如:
1,涉及未成年人犯罪、過失犯罪、偶發性犯罪和主觀惡性不大的社會環境所迫的刑事案件。
如果無壹例外地進行公審,將會把他們尤其是未成年人推向更加不利的境地,不僅
不利於他們的改造和教育,也直接影響他們以後的人生道路,養不起這些人。
申訴處理,法律上無罪,不確認其犯罪記錄,以促進其主動吸取教訓,悔過自新。
回歸社會,運用非刑罰手段所能達到的最佳效果,就是在中國實行懲罰和寬大。
結合刑事政策的具體體現和有效措施。
2、涉及有組織犯罪或其他* * *犯罪的案件,應本著以最小成本獲取最大利益的原則。
區別對待。其中部分罪行相對較輕,認罪態度較好,積極認罪以求寬大處理的。
不起訴的結果有利於督促其檢舉揭發同案犯,積極督促其協助司法機關調查。
取證,有效瓦解犯罪組織或團夥,有利於打擊主犯和初犯。
3.老、盲、聾、啞的人犯罪,或者犯罪的人是唯壹的依靠(照顧)。
人民案件,對具備壹定條件的作出不起訴決定,有利於社會安定團結,有利於社會。
穩定有利於培養良好的社會氛圍和人民的同情心。
4、對涉及社會治安、社會安全的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有利於緩和社會矛盾,化解矛盾。
突發事件,穩定社會秩序,維護社會穩定。
5、涉及國家政治經濟利益的案件,做出不起訴的選擇,有利於國家政治經濟利益。
(3)保護人權
為存疑不起訴提供的設備和補充偵查的次數有限,使犯罪嫌疑人從長期羈押中解放出來。
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這壹規定體現了新刑事訴訟法保護人權、司法保護和國家的方向
國際刑事訴訟是壹致的。
第三,不起訴範圍的界定
不起訴的適用範圍,又稱不起訴的法定理由,是指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法定情形。
根據新刑訴法,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有以下三種情形:
1,絕對不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及其他相關法律,只要犯罪嫌疑人有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a、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我國刑法不僅以情節作為判決依據。
壹個量級和幅度的標準,也作為罪與非罪的界限。情節輕微的,就會成為衡量人的行為是否
構成犯罪的分水嶺,情節與社會危害性掛鉤,是最本質的犯罪。
特色。如果壹個行為不可能給社會帶來危害,法律就沒有必要把它定為犯罪;如果有人
這種行為雖然具有壹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認定為犯罪
罪惡。
b、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刑法規定,犯罪過了追訴時效期限的,不予追訴,主要是因為
作為罪犯對社會沒有危害,不需要追究其刑事責任。中國刑法第76條和第77條
第10條對追訴時效有具體規定.
c、特令免罪。Tekh針對的是經過壹定時間改造後真正悔改的罪犯。
所有這些都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中共中央或國務院的建議作出的決定,並由最高人民法院和
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d、按照刑罰告訴來處理犯罪,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對於涉及公民個人權益的案件
壹般情況下,國家不會幹預,是否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責任,由公民個人決定。如果受害者
而其他有權檢舉的人不檢舉,或者檢舉人檢舉後撤回檢舉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作出不。
起訴和處理。
E.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意味著刑事偵查的喪失。
責任對象,追究其刑事責任已無實際意義,因此沒有繼續刑事訴訟的必要。
去,因此,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刑事訴訟到此結束。
f、其他法律法規免除刑事責任的。
2.輕罪不起訴。新刑訴法第142條第二款規定,犯罪情節輕微的,依照刑法。
對於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這種情況的內容
類似於原刑事訴訟中免於起訴的適用內容。在修改後的法律中,增加了“犯罪情節輕微”
並進壹步澄清這種情況的性質。有了絕對不起訴,在這種情況下,檢察院就不是“應該做的”了。
不起訴”,而是“可以”不起訴。因此,對輕微犯罪的不起訴是相對不起訴,這表明檢察院
在起訴程序上有壹定的自由裁量權,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起訴。
3.如果妳有疑問,就不要起訴。新刑訴法第14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
如果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這種“存疑不起訴”和
法院的“毫無疑問”的想法是壹樣的。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任何人不得處罰。
不應被判有罪。第162條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否定證據。
足,被控罪名在無罪判決中不能成立。
第四,不起訴的救濟方式
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有錯誤的,應當通過法律規定的渠道尋求救濟,確保得到妥善處理。
人民的合法權益和司法的公正,這種救濟意味著限制檢察機關濫用上訴權。
新刑訴法明確規定了不起訴的救濟途徑。按照主體,不起訴的救濟渠道可以分為
兩種類型:
1,被害人自我救濟是指不被追訴人作為案件當事人,不服起訴決定,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救濟渠道,自行尋求救濟。
壹、被害人的自我救濟方式。新刑訴法第145條確實為被害人提供了兩種自救途徑:壹是向上壹級檢察機關申訴,檢察機關維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b、被不起訴人的救濟途徑。新刑訴法第146條實際上規定由不起訴的人負責起訴。
對管輕微犯罪不起訴決定不服時的救濟途徑。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2條,檢察機關
不起訴的決定是在確認不起訴的人實施了犯罪的事實的基礎上作出的,盡管這與最初的處罰不同。
程序法上的有罪免予起訴是壹種無罪處理決定。檢察機關對不起訴人的處理
人身和財產都不能體罰,但檢察機關也不能對不起訴人的人身或財產進行體罰。
在懲罰上。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起訴人認為自己沒有犯罪事實,不服檢察機關。
如果決定不起訴,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訴,通過這個渠道尋求救濟。然而,不起訴的決定已經完成。
其實是無罪的,所以法律只允許不被起訴的人上訴,允許不被起訴是沒有必要和意義的。
人們有起訴的補救辦法。
2.司法機關的監督和救濟渠道。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的壹個審判機關,根據各自的職責。
判決監督後悔訴訟形成的救濟渠道。
壹、公安機關的監督與制約。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的,
說明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對該案是否應當提起公訴的認識存在矛盾。公安機關作為偵查機關
機關對移送起訴的案件有很深的了解,所以法律賦予公安機關壹定的監督權。
克制權利,才能對案件有更深入的了解,案件才會最終得到正確的處理。新刑事訴訟法
第144條明確規定了對公安機關不起訴決定的監督制約方式。應該清楚,公安機關承擔不起
訴訟的監督制約不同於被害人的救濟途徑,公安機關只能要求人民檢察院復議。
而且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因為公安機關只是偵查機關,又不是什麽時候。
該人不是公訴機關,不具備起訴主體資格。
B.法院的監督和制約。法院對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是通過被害人的起訴來實現監督制度。
關於,而被害人的自我救濟只能通過人民法院來實現。檢察機關不起訴案件。
決定,且被害人有證據證明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法院有權依法起訴。
裁決。這既是法院對檢察機關不起訴決定的監督和制約,也是對被害人合法權益的強化。
保護。
C.檢察系統內部的監督與制約。新刑訴法視野下的被害人救濟渠道與公安機關監督
限制期間,公安機關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提出復核的請求,被害人也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提出。
醫院上訴。這說明上級檢察機關有權對下級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進行監督和審查。存在
在檢察體制上,奉行檢察壹體化原則,即上下級檢察機關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對下屬
檢察機關的審判活動和上級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決定應當受到監督。因此,上壹級檢察機關
對下級檢察機關不起訴決定的監督也更加有效,有利於督促下級檢察機關。
不起訴的決定是正確的。
動詞 (verb的縮寫)不起訴制度立法的進壹步完善
新刑訴法的規定雖然全面,但還是過於粗糙和原則化、司法化。
在實際操作中,操作不夠具體和細致。隨著理論的發展和豐富的立法經驗,不起訴制度的實踐
此後,它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在立法上仍存在壹些不足。第壹,對不起投訴的法律規定不完善,有
案件無法決定不起訴,導致公共利益得不到很好的保護;二是是否以重罪起訴。
題目上,因為角色的錯誤,因為對證據充分性的不同理解,公眾決定不起訴,導致了公眾對檢察機關的詬病
期望無法實現。我們認為應通過立法進壹步完善不起訴制度。
(壹)、應該擴大不起訴的範圍,擴大檢察院的自由裁量權。
(1)新《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的酌定不起訴,主要是從從輕處罰的考慮,沒有
從公眾利益出發,有必要進壹步完善。
犯罪是對社會秩序最嚴重的破壞。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國家必須懲罰犯罪並進行刑事起訴。
國家代表確定和確認刑事訴訟活動,並通過起訴犯罪來體現法律正義。檢察機關的依據是
查明事實,依據法律規定,使無辜者及時獲得自由,使有罪者接受法律制裁。
它意味著正義的實現,但現實生活的復雜性決定了壹些情況,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或
公安機關錯誤地對沒有犯罪行為的人立案或者對有法律行為的人進行調查是對的。
毫無疑問,無辜的人是不會起訴的。如果被起訴,會損害國際關系和國際安全,會給重大犯罪的起訴帶來危害。
利益影響。所以立法忽略了法律行為或者沒有實施危害社會的情節。因此,建議中國
刑事訴訟法還應包括不利於維護國家安全和國際關系的刑事訴訟和刑事案件中的起訴。
規定不起訴是為了在更大程度和範圍上維護社會正義。
(2)應當由法律規定,某些情況存在,不需要起訴。
壹是從保護未成年人的理念出發,擴大對未成年人特別是在校學生的不起訴規範。
圍。情節嚴重,但已取得被害人諒解並達成民事賠償的,可以擴大不起訴範圍。
第二,吸收外圍“辯訴交易”的合理內核,在* * *相同犯罪的情況下,共犯與從犯可以
擴大不起訴的範圍。以利於實踐中懲罰初犯和主犯的目的。
第三,建立國家救助體系。應向存疑和不起訴的受害者提供國家援助,並設立國家專項基金。
金,從專項基金中支付給受害者經濟補償。
(2)加強對重罪不起訴的控制,防止檢察官權利的濫用。
在司法實踐中,我們常常對證據是否充分感到困惑,對那些有壹些證據證明涉嫌犯罪的人不敢起訴。
,而存疑不起訴。這種情況壹方面是由我國刑事訴訟法對起訴證據標準的規定造成的。
高,相當於法院判決的證據標準。另壹方面,也是檢察官在辦案中的取證和刑事追訴程序。
理解上有問題。在刑事訴訟中,檢察官針對被告人涉嫌的犯罪行為進行起訴活動,這是
證據是否充分是否構成犯罪,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法院的調解。當然,普通的輕罪案件
如果對證據的理解有問題,不起訴,也可以從訴訟效率的角度解釋。對於嚴重的犯罪,
如果不起訴,就違背了公眾的期待。比如中國自古就有“殺人償命”的說法,如果殺人
公眾很難接受不起訴的決定。
因此,我們建議可以借鑒人民監督員監督職務犯罪案件的做法,擴大人民監督。
監督的範圍,增加了人民監督員對重罪案件(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不是
監督起訴,加強對重罪案件不起訴的控制和制約,維護公眾利益。
(3)完善不起訴的監督制約機制。
舉行不起訴聽證制度,加強對不起訴的監督,防止不起訴權的濫用。
1.舉行聽證的範圍可以定位為:①有爭議的案件,特別是檢察機關與偵查機關之間的案件。
對案件定性的、不壹致的理解。(2)在社會上有壹定影響的案件。(3)當事人提出需要舉行聽證的
會是這樣的。(四)其他需要聽證的案件。
對於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案件。
可以不舉行聽證會直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非起訴立案制度。
不起訴發出後,應在3日內報送上級檢察機關備案,以便上級隨時抽查。如果發現不起訴,
決定確實是錯誤的,是可以改正的。
3、充分保護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不起訴案件的被害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殯儀員
案件材料應當及時移交給受理單位。
總之,隨著我國刑事不起訴制度的進壹步完善,必將在經濟訴訟中發揮積極作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確保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