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基金投資 - 北京市社會救助實施辦法

北京市社會救助實施辦法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社會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專項救助、受災人員救助和臨時救助等相關工作,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社會救助制度堅持托底線、救急難、可持續,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堅持城鄉統籌,社會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社會救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履行成員職責,實現信息***享,協同做好社會救助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民政、衛生計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社保等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社會救助申請的受理、調查審核和其他社會救助管理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有關社會救助工作。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社會救助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社會救助資金和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工作人員的配備,保障工作順利開展。第六條 本市鼓勵慈善組織以各類社會救助對象為重點,開展扶貧濟困、賑災救孤、扶老助殘、助學助醫等慈善救助活動。

市、區人民政府支持慈善組織建立社會救助專項基金,設立社會救助慈善項目,開展慈善救助活動。

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以及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慈善組織推介求助者信息,支持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實施慈善救助。第七條 市民政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公布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指導目錄,將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社會工作者提供的專業服務納入目錄管理,完善評估、監管措施。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第八條 本市對***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於本市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本市戶籍居民組成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對本市戶籍居民與非本市戶籍居民組成的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具體辦法另行規定。第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並長期***同居住的人員。

本辦法規定的***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是指申請人在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前12個月內的月均家庭收入除以***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數量所得數額。

本辦法規定的家庭收入,包括***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等可支配收入;家庭財產包括***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機動車、房屋以及無形資產等財產。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的認定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市民政、財政、統計等部門按照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壹定比例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第十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並按照要求提交戶籍、身份、收入和財產等相關證明材料;家庭成員行動不便、讀寫困難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個人代為提出申請;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4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裏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完成對申請人家庭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的審核工作,提出初審意見並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7日;公示期滿後2個工作日內將初審意見和公示結果報區民政部門審批;

(三)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和公示結果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並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批準後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發布。第十壹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其***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中有重大疾病患者或者重度殘疾人的,以及屬於單親家庭且子女未滿16周歲或者為全日制在校學生的,在計算其家庭收入時,按照符合條件的人員數量以及本市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壹定比例進行核減。

前款規定的重大疾病患者或者重度殘疾人的法定撫養人年滿60周歲的,可以適當提高核減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