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最高報銷金額
門診報銷:2000元
住院報銷:654.38+0.7萬元
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最高報銷金額
門診報銷:2萬元
住院報銷:30萬元
補充說明:
1,最高報銷額度指壹個醫保年度內累計繳費。
2.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住院報銷最高限額為30萬元,其中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65438+萬元,累計大額互助基金20萬元。
醫保報銷應註意的事項
1.參保人員入院或出院時,須持醫保卡到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管理窗口辦理登記手續。如果需要住院,需要先交醫藥費押金,出院後多交少交。
2.參保人員因病需要轉診或轉院的,須提交經醫院主治醫師同意的轉診意見,由所在單位填寫申請表,報市(區)社保經辦機構批準並辦理轉診(院)手續。其中轉診僅限於省級專科醫院,費用需本人先行墊付。報銷標準首先應該是10%,然後按照當地規定計算可報銷金額。
3.出院後,醫院會根據相關政策計算醫保報銷金額和個人支付金額。醫保報銷的金額可以在醫院醫保結算處直接報銷,個人支付的部分需要參保人結算。
4.參保人住院後統籌基金起付線的標準部分會根據各地政策不同而有所不同。壹般情況下,以本市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為基數,多次住院的醫療費用在壹個基本醫療保險結算年度內累計計算。
法律依據:
中央財政醫療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大病住院醫療費用,按以下方法支付:
(壹)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9%—0%。
(二)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3-5倍。
(三)最低起付線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個人承擔壹定比例。對退休人員承擔醫療費用的比例給予適當照顧。
重特大疾病的範圍、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的具體標準以及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分擔比例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條低於起付標準和高於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壹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和乙類藥品目錄,個人自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二條霍亂、鼠疫等甲類傳染病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經衛生行政部門確認的暴發性、流行性傳染病的醫療費用,由人民政府解決。
第三十三條國家公務員和其他符合條件的人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實行醫療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