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已享受生育津貼的,視為用人單位支付了相應數額的工資。生育津貼高於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生育津貼的差額支付給職工;生育津貼低於職工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2.職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貼,按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3.本條所稱職工原工資標準是指職工依法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假前的月平均工資12。職工在節假日前依法參加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其實際參加工作的月數計算。
壹、生育津貼所需材料
申請生育津貼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參保職工的社保卡復印件。
2.出生證、準生證、獨生子女證復印件。
3、產婦住院發票、出院小結復印件(加蓋醫院印章)。
4.單位證明(包括職工姓名、年齡、身份證號、產假起止日期)。
二、生育保險待遇是:
(1)生育津貼。
(2)生育醫療費用。
(3)計劃生育手術發生的醫療費用。
(四)國家規定的與生育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繳納。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