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的這些企業。
依據《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範圍的通知》: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擴大政府性基金免征範圍的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壹、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範圍;
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後,各級財政部門要做好經費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關部門和單位預算,保障工作正常開展,積極支持相關事業發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執行。
擴展資料:
相關減免:
1、對海關進口的產品征收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征收教育費附加。
2、對由於減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而發生退稅的,可以同時退還已征收的教育費附加。但對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征的教育費附加。
3、對機關服務中心為機關內部提供的後勤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在2003年12月31當前,暫免征收教育費附加。
4、對新辦的商貿企業(從事批發、批零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商貿企業除外),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教育費附加。
百度百科-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範圍的通知